信託傳承剛發生了一件大事
2026年5月,金管會宣布已協調財政部達成共識:連續受益人信託,在信託成立時課一次遺贈稅之後,受益人從子女換為孫子、孫子再換為曾孫,不需要重複課稅。
信託存續期間上限為100年。這套連續受益人一次課稅、多代傳承的稅制設計,對長期傳承規劃相對友善。相較之下,日本每次受益人更替都要視為贈與或遺產重新課稅。
這不是小修正。對認真在考慮財富傳承規劃的企業主來說,這個稅制突破讓「用信託傳三代」的成本結構產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但在談新稅制之前,先回到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信託究竟能解決什麼問題?
信託是什麼:三分鐘的架構說明
信託的法律架構很簡單: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的目的管理,讓受益人享受利益。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可以重疊。如果你把資產放入信託、由受託人管理、自己同時是受益人,這叫「自益信託」。如果受益人是子女或孫子女,就是「他益信託」,稅務處理方式不同。
信託在台灣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信託法》,1996年施行,這幾年隨著高齡化社會、財富傳承需求增加,相關實務和稅務解釋也陸續更新。
企業主為什麼應該認識信託
理由一:你決定財產怎麼用,不是繼承人
直接遺贈有一個根本問題:財產一旦給出去,你就失去控制。子女拿到遺產之後怎麼花,你管不了。
信託不一樣。你在信託契約裡可以設定條件——「受益人年滿30歲才能動用本金」、「每月固定給付生活費,本金由受託人管理」、「用於教育用途才能提領」。
對有身心障礙子女的企業主來說,遺囑信託幾乎是唯一能確保照顧持續下去的法律工具——受益人的給付條件、方式、金額,都寫進信託契約,受託人依約執行,不依賴其他繼承人的善意。
遺囑信託的成立方式:信託契約在委託人死亡後生效,信託財產依遺囑移轉給受託人,遺囑需採法定五種形式之一(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信託內容須明確載明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與給付條件。
理由二:信託財產有法律隔離保護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部分。
信託法第10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第11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第12條規定,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實際意義:一旦財產進入信託,即便受託人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被拿去還受託人的債。信託財產有法律上的「圍欄」,與各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分開。
對企業主來說,這個隔離效果在幾個情境特別重要:
- 家族企業某一代接班人的個人債務,不會牽連信託持有的股權
- 受託人自身的財務風險,不影響受益人的保障
但有一個重要限制:信託法第6條規定,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設立的信託,債權人可以聲請撤銷。信託不能用來逃避已存在的債務,設立前若已有重大負債,法院可能認定這是逃債行為。
理由三:降低繼承爭議的結構性風險
多子女繼承最常出現的問題,不是「誰分到什麼」,而是「大家對同一筆財產的管理方式有不同意見」。房子要賣還是留?股票要換還是持有?誰說了算?
信託把這個問題前置解決了。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就決定好管理規則,受託人依約執行,繼承人的意見不直接影響財產的管理方式。
對家族企業主而言,把公司股權放入信託持有,是確保接班人明確、避免股權因繼承而分散的方式之一。公司法第175條之1也允許股東以信託方式集中投票權。
最新稅制突破:連續受益人信託
回到這篇開頭提到的新政策。
連續受益人信託的設計是:信託設立時指定多層受益人,例如「第一受益人為子女,子女身故後由孫子女繼承受益地位,孫子女身故後由曾孫繼承」。
在新稅制下,這樣的安排只需在信託成立時課一次遺贈稅,受益人從子女換成孫子、再換成曾孫的過程中,不重複課徵。信託存續上限為100年。
這對實際規劃的影響是:
過去的問題:每次受益人更替,國稅局沒有明確的核稅機制,實際操作上存在不確定性,導致很多人不敢放心規劃跨代傳承。
現在的改變:稅務處理方式有了明確共識,一次課稅後多代傳承的路徑變得清晰。
還需要注意的地方:超過100年部分的課稅方式仍待釐清,透過契約變更延伸受益人是否能無限規避,目前仍有灰色地帶,建議規劃時與稅務專業人士確認具體架構。
四個規劃前一定要搞清楚的地雷
① 他益信託設立時就要課贈與稅
自益信託(受益人是自己)設立時,原則上不課贈與稅。但如果受益人是子女或孫子女的他益信託,設立時就涉及贈與稅評估。
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設立時,信託利益的現值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人,課徵贈與稅。年度贈與免稅額是244萬元,超過部分依稅率課徵。
這代表:設立他益信託的時間點、信託財產的種類與金額,都會影響贈與稅的負擔,不是「用信託傳承就可以避稅」。
② 信託無法完全規避特留分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信託也一樣——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給特定受益人,若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主張扣減。
信託是傳承工具,但不是無視特留分的魔法。規劃前需要把特留分的分配先算清楚。
③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問題
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已繳的贈與稅可以扣抵,但可能需要補繳差額。
如果信託在委託人死亡前兩年內設立,或在這個期間內有財產移轉,仍可能被計入遺產。這不是常見知識,但很多規劃完整的信託因為這個時間點問題而產生額外稅負。
④ 保險金不一定免遺產稅
很多傳承規劃同時結合壽險和信託(保險金信託)。壽險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後,原則上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
但「實質課稅原則」是一個重大風險。財政部函釋列出了幾個高風險指標:重病投保、短期投保(身故距投保僅數月至一兩年)、高齡投保、躉繳鉅額保費、保費金額接近保險金。
符合多項指標的,國稅局可能認定這是「搬移財產規避課稅」的行為,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投保目的和時間點,在規劃時都需要同步考慮。
哪些情況特別適合考慮信託規劃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值得認真評估信託作為傳承工具的適合度。
❶ 有身心障礙或需要長期照顧的子女 — 遺囑信託是確保照顧連續性最可靠的法律工具,受益人的給付條件可以依需求設計。
❷ 家族企業主,擔心股權在繼承後分散 — 信託持股可以維持股權集中,信託契約設計投票機制,避免因繼承導致經營控制權旁落。
❸ 有多名子女,擔心遺產分割引發爭議 — 信託把管理規則前置確定,減少繼承人對財產管理方式的分歧。
❹ 資產規模已進入遺產稅課稅門檻(1,333萬以上) — 開始規劃信託的最佳時機是資產達到一定規模、且尚有充裕的規劃時間。
❺ 考慮跨代傳承超過一個世代 — 連續受益人信託的新稅制讓這個選項的成本結構更清晰,值得在了解稅制全貌後納入評估。
下一步怎麼做
信託規劃涉及信託法、民法繼承編、遺贈稅法、個人所得稅等多層法律框架,還需要配合最新的稅務函釋和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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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信託規劃涉及個人財產狀況、稅務設計與法律架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與稅務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