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對方不肯離婚,法院怎麼判?裁判離婚的實際門檻

協議離婚談不攏,只能走法院。但法院不是無條件准許離婚,民法第1052條設有具體標準。本文說明裁判離婚的兩條路徑、重大事由的實務判斷,以及有責配偶能不能提出請求。

2026.05.23鄭皓軒律師

婚姻走到了終點,但對方就是不肯簽字。協議離婚卡住了,唯一的路就是去法院打官司。

但法院不是誰申請就准的。很多人以為「我們已經沒有感情了」或「我們分開很久了」就能離,實際到了法院,卻發現沒那麼簡單——法官問的問題,和你以為的不一樣。


裁判離婚有兩條路

民法第1052條把裁判離婚分成兩個層次:

第一條路:列舉事由(第1052條第1項,共十款)

法律直接列出的十種情況,符合就可以請求: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符合這十款之一,請求裁判離婚的門檻相對清楚。

第二條路:重大事由(第1052條第2項)

不在前十款內,但婚姻已嚴重破裂、難以繼續維持的,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實務上大多數爭議都落在第2項,因為它更有彈性,也更貼近真實婚姻的崩解方式。


「重大事由」法院怎麼判

法院判斷重大事由的核心問題,不是「誰比較壞」,而是:這段婚姻是否已客觀破裂到難以回復?

常見被法院納入評估的因素:

  • 是否長期實質分居,雙方已無共同生活
  • 是否反覆衝突、互信已完全喪失
  • 是否存在外遇、長期冷暴力或重大不忠行為
  • 是否曾嘗試婚姻諮商或調解,但都無效
  • 是否已無法協同處理子女教育、家庭事務等共同決策

不是吵幾次架就算。也不是感情漸淡就一定符合。法院要看的是婚姻是否已無法回頭的具體事實。


有責配偶能不能提出請求

這是很多人在意的問題:「如果是我出軌,我還能主張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重大事由是由一方負責,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造成婚姻破裂的那一方,原則上不能自己去法院要求離婚。

但這個「有責配偶不得主張」並非絕對。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已指出:若不分情況一律禁止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在個案上過苛,與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特別是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強制婚姻繼續存在反而讓雙方都無法前進,此時一律拒絕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是否適當,法院要個案衡量。

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已確認,若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雙方都可依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不需要再比較誰比較有責。


什麼情況可以先試協議或調解

打裁判離婚成本不低——時間、費用、情緒消耗。以下情況,可以考慮先走調解或協議,不一定要直接打官司:

  • 雙方對離婚本身沒有異議,主要爭點只是子女安排或財產分配
  • 對方雖然不肯簽協議,但有溝通空間,願意透過法院調解試試看
  • 無子女、財產狀況簡單,離婚後的處理事項較少

法院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成立視同協議離婚,程序比訴訟快、費用也少。

以下任一情形成立,則建議直接評估走裁判離婚,不要在協議上消耗太多時間:

以下任一情形成立,建議在正式提出訴訟前,先釐清證據準備與訴訟策略。

對方態度強硬,完全不承認婚姻有問題 — 調解成立的可能性低,早準備訴訟資料比較務實

有家暴或受控制的情形 — 在高衝突或不安全的環境中繼續協議談判,可能讓自身處於更不利的位置

有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扶養費爭議複雜 — 子女安排和財產分配一起處理,合併在訴訟中比分開走更有效率

婚姻財產涉及公司股權或不動產 — 財產分配金額高、處理複雜,需要在訴訟中同時規劃

對方可能轉移財產 — 要考慮假扣押的時機,不能等協議談完才動作


為什麼很多人打了才知道比想像中難

證據不夠。說婚姻難以維持,但提不出具體事實的紀錄:沒有分居的客觀證明、衝突只有口頭說、外遇只是懷疑但沒有實質證據。法院審理的是事實,不是感受。

有責認定的壓力。如果己方也有過失,被告方的律師可能主打「對方才是有責一方,不能主張離婚」,讓訴訟陷入誰比較有責的拉鋸戰,偏離婚姻是否真的破裂的核心問題。

子女安排沒有提前布局。裁判離婚通常要一併處理親權,但很多人一開始只想著先把婚離成,沒有提前整理子女照顧的實際安排,到了法院才臨時組織論述,往往較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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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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