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

家族企業股份繼承:創辦人過世後「自動繼承」背後的七個問題

台灣家族企業創辦人過世,股份雖然能自動由繼承人承接,但「能繼承」和「繼承得好」是兩回事。本文從股份繼承基本規則、章程限制效力、閉鎖型公司設計、共有股份的表決困境,到投票信託與信託持股等工具,幫企業主在傳承規劃前建立完整判斷框架。

2026.04.23鄭皓軒律師

某位製造業創辦人,多年來努力用章程規定「股份不得轉讓給非家族成員」,以為這樣公司就是家族的。

直到他過世,才發現問題:他有三個孩子,大兒子早就和另外兩個不合,繼承股份後立刻拒絕出席股東會。公司三分之一的表決權懸在那裡,什麼決議都過不了。

「股份自動繼承」這件事,聽起來很安心,但背後有七個企業主常常沒有想清楚的問題。


基本規則:股份繼承和一般財產一樣,不需要公司同意

台灣《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第163條)。繼承屬於股份移轉的一種,繼承人取得股份不需要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

有限公司的情況類似——出資額可以繼承,繼承人取得出資人身分。

這個規則看起來沒問題,但「能拿到股份」和「能用好股份」,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問題一:章程限制轉讓,對繼承有沒有效?

很多企業主以為在章程裡寫了「股份轉讓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就能防止股份外流。

這個條款對繼承通常沒有效。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章程裡的轉讓限制,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道德約束,沒有法律效力。繼承這種「非交易性移轉」更不受章程的轉讓限制約束。

換句話說:就算章程寫得再完整,創辦人過世後,繼承人照樣可以拿到股份。

唯一的例外: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問題二:閉鎖型公司,是目前唯一能在章程限制繼承的工具

《公司法》第356-1條允許股東不超過50人、且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的公司,登記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型公司的章程,可以訂定繼承的方式限制,例如:

  • 繼承人必須是特定身分(如血親成員)
  • 繼承後若要再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 非符合資格的繼承人,公司有權以合理價格買回

這是目前台灣企業法制下,唯一能讓章程對繼承真的發生效力的公司型態。

需要注意的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設立時登記,現行公司法沒有允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轉換為閉鎖型的機制(公司法§356-14規定的方向是反向的——閉鎖型可以解除閉鎖性變成一般公司,但不能反向轉換)。

因此,閉鎖型公司的繼承設計工具,只適用於新設事業體的規劃階段。如果家族企業已是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這條路不適用,需要透過其他工具處理——例如股東協議約定繼承後的股權處置、投票信託集中表決權,或透過特別股設計保留特定人的控制地位。


問題三:多名繼承人共有股份——表決權怎麼算?

創辦人有三個孩子,各繼承三分之一股份。

問題來了:這三分之一是「各自獨立」的股份嗎?

不是。繼承發生後、分割協議完成前,多名繼承人對股份處於「公同共有」狀態。 也就是說,三個孩子對同一批股份共同持有,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單獨行使股東權利。

公同共有期間,若要行使表決權,理論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或推選一名代表。但如果繼承人之間本來就不合,這個「推選代表」的過程往往就是第一個爆發點。

這不是極端案例——任何有兩個以上繼承人的家族企業,都可能遇到這個問題。


問題四:繼承後各自持股,表決權被稀釋了怎麼辦?

假設繼承人最後完成分割協議,每人獨立持有三分之一股份。

如果創辦人當初靠著握有多數股份(比如60%)來主導公司,這種格局在繼承後就不復存在了。三個孩子各持三分之一,哪一個都無法單獨決定公司方向,必須兩兩結盟才能推動決議。

這種局面,在三代以後往往更加複雜——每一代繼承,持股就再度分散。


工具一: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移轉股份,保留控制

如何在把股份傳給下一代的同時,還能確保決策不失控?

《公司法》第157條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並賦予「複數表決權」。例如:創辦人持有「1股10票」的特別股,子女持有普通股(1股1票)。

即使創辦人在經濟比例上只占公司股份5%,但若表決權計算後仍超過半數,公司的重大決策仍受創辦人控制。

創辦人退休後可以:

  • 把99%的普通股分批贈與或讓子女繼承
  • 繼續持有少量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保有否決重大決議的能力
  • 遺囑指定特別股由特定繼承人承接,確保下一代接班人能延續控制格局

注意事項:

  •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第157條第3項)
  • 複數表決權在監察人選舉時不適用,監察人選舉仍以1股1票計算(第157條第2項)
  • 特別股的遺贈稅估價,實務上通常仍依淨值法計算,未必反映控制溢價

工具二:公司法§175-1投票信託——集中表決權的法律工具

如果家族已有多名成員分散持股,可以考慮「表決權信託」(又稱投票信託)。

運作方式:各房股東將股份的表決權移交給一位受託人(可以是家族長輩、律師或信託機構),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統一行使表決權。股東保留股份的所有權和分紅權利,只是暫時放棄自行表決的權利。

信託完成設立後,應將書面信託契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始得對抗公司。

這個工具適合以下情況:

  • 家族成員多,各房想法不一致
  • 想在家族決策機制建立前,暫時維持表決集中
  • 創辦人希望在自己年邁後,把表決指引的責任移交給特定繼承人

工具三:股東協議與信託持股——多一道防線

股東協議是家族成員之間的契約,可以約定:

  • 股份不得出售給非家族成員
  • 有人想出售時,其他人有優先購買權
  • 遺囑或贈與須受到協議規範的限制

信託持股則是從股權控制的角度切入——不是為了移轉財產,而是為了管理表決方式、分配時程,以及防止繼承人在情緒衝動下做出損害公司的決定。

這兩個工具和特別股設計、投票信託可以組合使用,形成多層次的防護。


高資產家族企業:稅務這件事不能忽略

家族股份移轉涉及遺贈稅,未上市公司股份依施行細則第29條以淨值法估價:

每股估價 = 公司調整後資產淨值 ÷ 已發行股份數

兩種情況最容易被低估:

公司持有不動產:帳面價值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必須向上調整。持有大量廠房、土地的製造業,稅基往往遠高於帳面。

公司保留大量盈餘:長期不配息導致公司淨值累積,直接推高估價基礎。配息時機的選擇,對稅基影響很大。

另外,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仍會回算進遺產(遺贈稅法第15條)。健康狀況明顯惡化後才急著贈與,通常沒有節稅效果。


哪些情況值得進一步評估

❶ 家族企業有兩個以上潛在繼承人,且對公司的想法不一致

❷ 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或上市股票,擔心繼承時估價偏高

❸ 希望讓特定繼承人接班,但其他繼承人也有繼承權

❹ 公司章程有轉讓限制條款,但從未確認這些條款對繼承是否有效


下一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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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與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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