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法律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上路:10人以上公司老闆的合規清單

職安法新增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1日施行。10人以上公司必須建立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防治措施。老闆若涉及霸凌行為最高罰100萬元,申訴人的不利處分直接無效。

2026.06.02鄭皓軒律師

你的主管在開會時習慣當眾批評特定員工,說了幾次沒有改善。被批評的員工去年離職,最近突然來了一份勞工局的調查通知,理由是「疑似職場霸凌」。

從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職場霸凌第一次有了法律定義,雇主有明確的制度建立義務,申訴保護也從宣示條款變成有牙齒的規範。

什麼是法律上的職場霸凌

職安法第 22-1 條給出明確定義:公司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兩個關鍵要素:

「利用職務或權勢」:主管對下屬、老闆對員工,才更容易落入這個射程。一般同事之間的普通摩擦通常不在範圍內。

「持續」有例外:情節重大者,即使只發生一次也成立。在全體員工面前當眾羞辱、讓員工在會議室崩潰哭泣,不能以「只有一次」來迴避責任。

(相關法條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依公司規模,你需要做的事不一樣

職安法第 22-1 條依員工人數設了兩道門檻: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告示欄、內部公告、指定信箱都算,重點是員工知道要找誰、怎麼提。

30 人以上:除申訴管道外,還需訂定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同樣公開揭示。這套規範要寫清楚什麼行為算霸凌、收到申訴怎麼走流程、行為人的懲處方式。

7 月 1 日前都要到位。

(延伸閱讀: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工傷後公司要承擔什麼費用

收到申訴後,法律要求立刻做什麼

很多公司的直覺是先觀望、先問問情況、開個會討論。但依職安法第 22-2 條,雇主一旦知悉霸凌情形必須立即處理,且因知悉方式不同,義務範圍略有差異:

收到申訴而知悉:要採取措施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提供必要諮詢或協助、啟動調查(先試協調,協調不成繼續調查)、對行為人作出懲戒。

透過其他途徑知悉(如管理層目擊、第三人回報):先釐清相關事實,再依員工意願協助申訴或協調,視情況調整工作安排或提供協助。

不論哪條路進來,拖著不處理都是風險。

特別注意:若被申訴霸凌的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本人,依第 22-3 條,受害員工可直接向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先走公司程序。勞工局認定成立的話,最高負責人依第 46 條最高罰鍰 100 萬元。

(延伸閱讀:職場性騷擾申訴:公司要做什麼才算已採取適當措施

一般情況下,自己可以先處理的部分

10 人以上的中小企業,7 月前可以做的:

  • 草擬一份簡單的申訴公告,載明申訴方式(信箱、聯絡窗口),貼在公告欄或上傳內網
  • 指定一位 HR 或高階主管(最好不是老闆本人)擔任申訴窗口
  • 30 人以上:草擬防治措施文件,寫清楚定義、流程和懲處原則
  • 對各級主管做一次內部說明,讓大家知道什麼行為可能落入新定義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 7 月 1 日施行前先諮詢律師或查詢相關判決。

❶ 公司已有員工反映主管言行不當、但尚未正式處理 — 施行後這些事件可能被以新法提出申訴,沒有正式紀錄對公司不利。

❷ 最高負責人本人可能涉及不當言行 — 員工可跳過公司直接向勞工局申訴,認定成立後罰鍰直接針對最高負責人個人(第 46 條 1 萬至 100 萬元)。

❸ 公司已有性騷擾或不法侵害申訴制度,不確定是否可合併使用 — 兩套制度的適用範圍和處理要求不同,合併前需先確認是否符合新規。

❹ 公司聽過但分不清楚「外部不法侵害」和「職場霸凌」的差別 — 前者指客戶廠商對員工的侵害,後者指公司內部人員,雇主義務和處理流程不同,不能混用。


下一步怎麼做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前,最有價值的準備是查清楚同類型裁罰和訴訟案例——哪些行為被認定構成霸凌、哪些調查程序有缺失被要求重做、申訴人如何主張保護,實際案例比讀法條更能幫你評估現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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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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