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玫今年四十五歲,單身、沒有小孩,父母都已經過世。這些年真正照顧她、陪她進出醫院的,是一位多年好友;至於那個住在外縣市、十年講不到幾次話的哥哥,早就形同陌路。她想立一份遺囑,把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給那位好友。
律師朋友提醒她:「你這樣立當然可以,但依現在的法律,你哥哥事後還是能主張特留分,把其中一部分要回去。」
阿玫很不解——這是我的財產,我立了遺囑,為什麼疏遠的哥哥還能分?
這正是「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問題。而立法院剛剛三讀通過的修法,改變的就是阿玫這種人的處境。
這次到底改了什麼:只刪「兄弟姊妹」一項
2026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原本是應繼分的1/3)。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維持不變。
| 繼承人身分 | 修法前 | 修法後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不變) |
| 父母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不變) |
| 配偶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不變)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 1/3 | 刪除 |
| 祖父母 | 應繼分 1/3 | 應繼分 1/3(不變) |
相關條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要留意施行時點:依配套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這次修正的第1223條要在總統公布後滿6個月才施行,不是三讀通過就立刻上路。
刪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
這是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仍然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修法只是拿掉了特留分這道保障,並沒有取消他們的繼承權。
兩種情況要分清楚:
- 沒有立遺囑 → 遺產依法定應繼分分配,兄弟姊妹(若輪到他們繼承)照樣分得到。新舊法結果相同。
- 立了有效遺囑,把財產指定給別人 → 新制上路後,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要回一部分;在舊法下,他們仍可主張應繼分1/3的特留分。
換句話說,這次修法真正放大的,是「立遺囑」這件事的效力。
誰真正受影響?
兄弟姊妹要成為繼承人,前提是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沒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已經過世。所以這次修法最有感的族群是:
- 單身、沒有子女、父母已歿的人——像阿玫這樣,唯一的血親繼承人就是兄弟姊妹。
- 已婚但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的人——遺產原本由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過去就算立遺囑想全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仍可用特留分討回一部分;新制上路後就不行了。
- 想把財產留給公益團體、伴侶或非親屬的人——過去常被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卡住,新制給了更大的自由空間。
反過來說,如果你有子女、或父母仍健在,兄弟姊妹本來就排不到繼承順位——但如果只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配偶仍會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這正是這次修法影響最大的族群之一。
想真正排除兄弟姊妹,關鍵在「立一份有效遺囑」
新制對「沒立遺囑的人」幾乎沒有影響——沒有遺囑,遺產就照法定順位分,兄弟姊妹該分的還是分得到。要讓安排照自己的意願走,關鍵動作只有一個: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這裡有兩個常被忽略的地雷:
一、遺囑形式不能錯。民法第1189條規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形式要件沒做足(例如自書遺囑漏了親筆簽名或日期),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那麼修法給的自由也用不上。(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台灣五種形式與最常見的無效地雷)
二、其他人的特留分還在。這次只刪兄弟姊妹一項。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仍以「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為前提;若你的繼承人是配偶或子女,他們1/2的特留分不能靠遺囑排除。(延伸閱讀:遺囑寫了也沒用?特留分讓你無法完全照意願分配遺產)
現在還不能用:施行前仍是舊法
最後一個重要提醒:修法尚未生效。
三讀通過只是完成立法程序,這次修正的第1223條要等總統公布、再經過6個月才正式施行。在那之前,適用的仍是現行規定——兄弟姊妹目前仍享有應繼分1/3的特留分。
所以如果你現在正在規劃遺產,務必確認「事情發生時」適用的是新法還是舊法:在施行日之前,舊法的特留分保護仍然有效;施行日之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才正式走入歷史。時間點抓錯,規劃就可能落空。
下一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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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修法施行日期與細節請以總統公布之正式條文為準,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