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時男方家給了 80 萬聘金、女方家也回贈了一套金飾,雙方都以為婚事已經定案。半年後男方突然反悔,說「時機不對,先不結婚了」。女方家這時想問:這 80 萬聘金,到底要不要還?
婚約不是婚姻,法律上的財產效果也完全不同,先弄清楚幾個關鍵條文。
婚約解除的財產效果,不看誰對誰錯
依民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這一條的重點是:不論婚約是哪一方提出解除、也不論誰有過失,只要婚約確定不成立,聘金、聘禮這類因訂婚而贈與的財物,贈與的一方原則上都可以請求返還。這跟後面要講的「損害賠償」是完全不同的請求權,賠償要看過失,返還贈與物不用。
想額外主張賠償,才需要看誰有過失
如果只是單純要回聘金,不用糾結誰的錯;但如果想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例如訂婚宴的花費、精神損失),就要看婚約是怎麼解除的:
- 依民法第976條解除:如果對方有重婚、故意違反結婚期約、生死不明逾1年、重大不治之病、婚約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受徒刑宣告,或其他重大事由,你可以依此解除婚約,且依第977條,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 對方無正當理由片面毀婚:依民法第978條,違反婚約的一方對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 例外: 如果雙方是理性溝通後合意分手,沒有明顯的過失方,通常就只剩第979-1條的贈與物返還請求,不會額外有損害賠償的空間——賠償請求權是建立在「有一方應該負責」的前提上。
聘金已經花掉、換成金飾,怎麼算
第979-1條規定返還的是「贈與物」,訂婚宴席、喜帖印刷這類消耗性支出,通常不算在「贈與物」的返還範圍內,除非雙方事前有約定由對方負擔。如果聘金已經被用來買金飾等具體財物,通常可以請求返還該財物本身或相當價額;若已經花用消耗(例如直接花掉現金),能不能請求相當金額,實務上要看個案認定,建議保留清楚的支出憑證與雙方往來紀錄,避免事後各說各話。
2年內要主張,逾期就沒了
依民法第979-2條,第977條至第979-1條所規定的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論是主張損害賠償還是要求返還聘金,都要在知悉婚約解除或撤銷後2年內提出,發現婚事確定告吹時不建議拖延(延伸閱讀: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格式範例 + 4 個一定要有的要素)。
DIY 界線:什麼情況可以先自己協商
- 雙方對聘金返還沒有太大爭議、只是需要確認金額與交付方式,可以先由雙方家長或本人協商,寫下書面確認
- 財物明確、雙方態度配合,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正式要求返還,通常已足以促成解決
什麼情況建議提前找律師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2年時效屆滿前先諮詢律師。
❶ 對方拒絕返還聘金或高額財物,且拒絕溝通 — 需要評估是否要正式提起返還贈與物訴訟 ❷ 想主張損害賠償,但對婚約解除的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976條有爭議 — 這直接影響能不能請求賠償,自己判斷容易誤判方向 ❸ 距離婚約解除或撤銷已經超過1年半 — 接近2年時效上限,應儘快正式處理,避免請求權消滅
下一步怎麼做
- 預約律師諮詢 — 對方拒絕返還高額財物、或想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建議由律師評估返還請求與賠償主張的可行性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說明婚約解除的經過與涉及的財物金額,AI 協助先整理你可以主張的法律依據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