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殺人沒有追訴時效: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宣告合憲的實務意義

憲法法庭2026年6月宣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合憲:108年修法前已在計算中的追訴時效,只要犯罪造成死亡且最重本刑在10年以上,一律適用無時效限制的新規定。歷史冷案、殺人命案、重大工安事故各有什麼影響?本文解析。

2026.06.05鄭皓軒律師

一個謀殺案在三十年前發生,兇手逃亡多年,家屬苦等正義。如果時效在三十年到期後消滅,加害人就靠時間洗清了一切——這是很多被害者家屬最害怕的結局。

2026 年 6 月 5 日,憲法法庭宣告 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2 合憲。這條過渡規定的意思是:108 年修法在刑法第 80 條增訂「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後,凡是修法前追訴時效已在進行中但尚未完成的舊案,一律改用新規定——對於最重本刑在 10 年以上的嚴重犯罪,只要造成死亡結果,追訴時效永久消滅,不論犯罪時間早晚,國家的追訴權不因時間流逝而消失。

追訴時效是什麼?

追訴時效,指國家的刑事追訴權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未起訴,就會自動消滅。時效一到,即使後來找到犯嫌,也不能再提起公訴。

依刑法第 80 條,時效依最重本刑分段: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30 年
  •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未滿 10 年:20 年
  • 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年
  • 最重本刑未滿 1 年、拘役或罰金:5 年

第一款有一句關鍵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但書只在第一款之內,意思是:屬於第一款(最重本刑≥10年)的罪,如果又造成死亡結果,追訴時效才完全消滅。第二、三、四款沒有對應的但書,不論是否造成死亡,照樣適用各自的時效。

(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裡容易誤解的地方有兩個:第一,但書的觸發條件不是「罪名可以被判死刑」,而是「實際造成死亡結果」;第二,但書只管第一款(最重本刑≥10年),最重刑罰不到10年的犯罪不在範圍內。舉例:強盜罪最重本刑達12年(屬第一款),無人死亡是30年;造成死亡就適用但書,沒有時效上限。若是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屬第二款,即使造成死亡,時效仍是20年,但書不適用。

憲法法庭怎麼說

這件聲請的核心問題,不是「造成死亡結果可以讓追訴時效消滅」這個規定本身——那條規定 108 年修法後從未被正面挑戰——而是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2 這條過渡規定的合憲性。

施行法第 8 條之 2 採「從新原則」:108 年修法前,追訴時效已在進行中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一律改用新規定,不再適用原本對行為人較有利的從輕原則。換句話說,某人若在 1998 年犯罪,原本 30 年時效要到 2028 年才到期,但 108 年修法在 2028 年來臨前生效,施行法第 8 條之 2 就讓這個案件從此沒有時效上限。

聲請人質疑:這種修法後「回頭適用」的做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侵害其信賴利益。

憲法法庭 2026 年 6 月 5 日宣告:合憲

判決的核心理由是:追訴時效尚未完成的行為人,本就處於「隨時可能因國家行使追訴權而受追訴處罰」的持續狀態,對於「時效快到了、國家快不能追我了」這種期待,並無應受憲法保障的信賴利益可言。施行法第 8 條之 2 只是延續這種可被追訴的狀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溯及既往,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這個裁判直接相關的人

歷史冷案的被害者家屬

過去曾有案件因犯嫌逃匿多年,在時效邊界上引發時效是否已消滅的爭議。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確認:只要犯罪造成死亡,追訴時效不消滅,家屬即使等待多年,追訴的路仍然存在。

借這個裁判問自己一個問題

這份判決對工安、醫療這類職業過失場景,沒有直接改變既有的風險計算——過失致死最重5年,時效20年,不在但書範圍。但它是個好時機問:你知道自己面對的是哪款罪名嗎?

企業主與工安責任人

工安死亡事故,典型罪名是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最重5年,20年時效,不在但書範圍,這份判決沒有直接改變工安的風險計算。但它提醒了一件更根本的事:你知道公司過去的事故,涉及的是哪一款罪名嗎?多數是過失致死(20年),但若事故性質更嚴重、涉及讓最重本刑跨過10年門檻的罪名,就是完全不同的答案。搞清楚自己所在的位置,比計算「再等幾年就沒事了」更有意義。

(延伸閱讀: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全解析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評估法律風險前先諮詢律師,確認刑事追訴的時效狀態。

工安或醫療事故曾造成人員死亡,當時未充分處理 — 過失致死有20年追訴時效,「幾年過去就沒事」是誤解;若涉及更重罪名,則可能完全沒有時效上限

你是被害人家屬,案件當時偵查不起訴 — 可重新向檢察官告發,確認是否符合重啟調查條件

案件在時效邊緣,犯嫌最近才被找到 — 確認犯罪行為是否「造成死亡結果」,這直接決定時效是否已消滅

你曾主管或負責的業務涉及安全疏失,後來有人員傷亡 — 即使已離職,刑事責任仍跟著你,建議評估個人曝險

(延伸閱讀:刑事案件被告的訴訟時間線

下一步怎麼做

刑事追訴時效在實務上有很多細節——時效如何停止、犯罪成立日怎麼認定、共同正犯的時效是否各自計算。這些問題在法院判決中都有解釋,Veridilex 可以幫你搜尋相關判決,快速掌握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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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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