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謀殺案在三十年前發生,兇手逃亡多年,家屬苦等正義。如果時效在三十年到期後消滅,加害人就靠時間洗清了一切——這是很多被害者家屬最害怕的結局。
2026 年 6 月 5 日,憲法法庭宣告 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刑法第 80 條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合憲。對於最重本刑在 10 年以上的嚴重犯罪,只要造成死亡結果,追訴時效永久消滅,國家的追訴權不因時間流逝而消失。
追訴時效是什麼?
追訴時效,指國家的刑事追訴權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未起訴,就會自動消滅。時效一到,即使後來找到犯嫌,也不能再提起公訴。
依刑法第 80 條,時效依最重本刑分段: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30 年
-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未滿 10 年:20 年
- 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年
- 最重本刑未滿 1 年、拘役或罰金:5 年
第一款有一句關鍵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但書只在第一款之內,意思是:屬於第一款(最重本刑≥10年)的罪,如果又造成死亡結果,追訴時效才完全消滅。第二、三、四款沒有對應的但書,不論是否造成死亡,照樣適用各自的時效。
(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裡容易誤解的地方有兩個:第一,但書的觸發條件不是「罪名可以被判死刑」,而是「實際造成死亡結果」;第二,但書只管第一款(最重本刑≥10年),最重刑罰不到10年的犯罪不在範圍內。舉例:強盜罪最重本刑達12年(屬第一款),無人死亡是30年;造成死亡就適用但書,沒有時效上限。若是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屬第二款,即使造成死亡,時效仍是20年,但書不適用。
憲法法庭怎麼說
這件聲請由最高法院刑事大庭提出,核心問題是:讓人永遠面對被追訴的可能,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是否侵害了犯罪行為人的憲法上基本權利?
憲法法庭 2026 年 6 月 5 日宣告:不違憲。
裁判理由的核心是:對於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被害人所受的傷害是不可逆且永久的,受害者的生命無法復原,家屬的傷痛也不會因時間流逝而消失。在這個前提下,讓國家的追訴權隨時間消滅,等同讓加害人靠時間取得豁免,不符合公平正義,也抵銷了刑事法律的嚇阻功能。相對於此,要求犯罪行為人對自身嚴重的侵害行為永久負責,並未超過比例原則。
哪些人需要留意這個裁判
歷史冷案的被害者家屬
過去曾有案件因犯嫌逃匿多年,在時效邊界上引發時效是否已消滅的爭議。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確認:只要犯罪造成死亡,追訴時效不消滅,家屬即使等待多年,追訴的路仍然存在。
企業主與工安責任人
工廠生產意外、工程墜落、職災致死——一般的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5年,屬第二款,時效是20年,不適用但書。但若事故涉及加重刑責或其他更重罪名(最重本刑達10年以上),才可能適用但書而無時效上限。企業在發生工安死亡事故後,即使事過多年,刑事責任不會自動消滅,不能輕忽。
(延伸閱讀: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全解析)
醫療機構與醫師
醫療行為造成病患死亡,若認定有業務過失,同樣可能面臨沒有追訴時效的刑事追訴。完整的醫療紀錄保存與事故即時處理,比等待時效消滅更為重要。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評估法律風險前先諮詢律師,確認刑事追訴的時效狀態。
❶ 工安或醫療事故曾造成人員死亡,當時未充分處理 — 沒有追訴時效,事過多年仍可能重新被調查
❷ 你是被害人家屬,案件當時偵查不起訴 — 可重新向檢察官告發,確認是否符合重啟調查條件
❸ 案件在時效邊緣,犯嫌最近才被找到 — 確認犯罪行為是否「造成死亡結果」,這直接決定時效是否已消滅
❹ 你曾主管或負責的業務涉及安全疏失,後來有人員傷亡 — 即使已離職,刑事責任仍跟著你,建議評估個人曝險
(延伸閱讀:刑事案件被告的訴訟時間線)
下一步怎麼做
刑事追訴時效在實務上有很多細節——時效如何停止、犯罪成立日怎麼認定、共同正犯的時效是否各自計算。這些問題在法院判決中都有解釋,Veridilex 可以幫你搜尋相關判決,快速掌握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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