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主治醫師突然告訴你,有辦法幫你找到腎臟,只需要去一趟中國,費用另計。這個提議聽起來像是一條生路,但在台灣法律下,這句話已經跨過了一條刑事紅線。
2026 年,台中腎臟科名醫陳堯俐,因仲介 9 名台灣患者赴中國換腎,收取合計逾 1,466 萬元的仲介報酬,被衛福部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廢止醫師執照。這是台灣史上第一例因器官仲介而廢照的案件,也讓「移植旅遊」這個灰色地帶,正式進入司法焦點。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無償原則與仲介禁止
台灣的器官移植有一條核心原則,寫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2 條: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這條規定的邏輯很直接:器官不是商品,不能買賣。衍生出來的禁止範圍很廣,不只是直接的器官買賣,只要有人以金錢利益作為居間仲介的報酬,就可能觸犯無償原則。
(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6 條進一步明定仲介器官的刑事責任:仲介器官移植,或仲介器官的提供、取得,違反無償原則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還有額外一道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陳堯俐案正是適用這個條款,廢止了醫師執照。
台灣人跑到國外仲介,能逃過法律嗎?
很多人以為「在國外做的事,台灣管不到」,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有一條明確的域外管轄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這代表什麼?即使仲介行為發生在中國,只要行為人是台灣國民,回台後仍適用台灣刑法,無法以「在當地合法」為由免責。不需要中國有相同的規定,也不需要在中國被起訴過,台灣檢察官可以獨立追訴。
這條域外管轄規定在台灣法律中屬於例外設計,立法目的正是針對「移植旅遊」的問題——預防有人在台灣仲介、在國外執行,試圖規避台灣法律。
為什麼中國器官問題特別敏感
陳堯俐案仲介的目的地是中國,這個背景有其特殊性。
台灣官方、國際醫學組織以及多個人權報告,長期對中國器官移植來源提出質疑——包括死刑犯器官的使用,乃至更嚴重的指控。國際醫師組織(ISODP、ISN 等)數度呼籲對中國器官移植旅遊保持警惕。
從台灣法律的角度,無論器官來源是否涉及倫理問題,只要台灣人介入仲介並收費,就已觸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整個國際背景,也解釋了為什麼衛福部在這個案件上選擇廢照,而非輕罰了事。
(延伸閱讀:個資外洩與醫美業者的法律責任)
對一般人的意義: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怎麼辦
患者本身去海外接受器官移植,台灣法律原則上不直接處罰受移植者。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0 條規定,患者在海外接受移植後,回台就醫時必須提供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也須完成通報。
如果患者回台後拒絕提供資料,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院有通報義務,主管機關也可要求提供。若積極配合仲介行為、協助掩蓋違法事實,才可能在特定情況下涉及刑事共犯責任;單純拒絕提供行政通報資料,直接面對的是行政處置,而非刑事追訴。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先諮詢律師,確認自身的法律風險。
❶ 你是醫事人員,曾以任何形式介紹患者前往海外換器官 — 無論有無收費,均可能觸及仲介罪,域外管轄適用,回台後可能面臨追訴
❷ 你是患者或家屬,曾支付仲介費用讓他人安排器官移植 — 雖然受移植者不直接受罰,但仲介方的刑事責任可能延伸至你的出庭作證義務
❸ 你是醫療機構,收到海外移植患者但患者未提供書面資料 — 依第 10 條,醫院有通報義務,未通報可能面臨行政罰
❹ 你的公司或組織以任何形式與器官移植中介有業務往來 — 「仲介」的認定範圍廣,包括轉介、居間媒合、收取轉介費等
(延伸閱讀:民事訴訟程序完整指南)
下一步怎麼做
台灣器官移植法律涉及刑事、行政與醫事法規三條軌道,陳堯俐案只是第一例,不代表此後沒有類似追訴。Veridilex 可以搜尋人體器官移植相關判決與行政裁罰案例,協助你了解法院與主管機關的實際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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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