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在台灣生活多年的大陸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設好戶籍,朋友問她:「你可以選里長嗎?選立委呢?選總統呢?」——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不是一個直覺可以回答的問題。
2026 年,立法院對國籍法第 20 條的修法討論再度引發熱議。核心問題是:現行法對陸配擔任公職的限制,和外國籍人士相比是否過寬?修法方向又是什麼?
現行法:國籍法第 20 條管的是什麼
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限制的是「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特定公職」——
凡是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特定要職,以及各機關要求的公務人員職位。
第 20 條第 4 項進一步要求:擬任受限制公職者,應於就(到)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條規定設計給的對象,是同時持有 ROC 國籍與外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
關鍵爭點: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
很多人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籍人士在台灣法律框架下屬於「外國人」,因此第 20 條當然適用。但這個直覺是錯的。
PRC 不承認 ROC,ROC 的憲法架構也沒有把大陸地區劃為「外國領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是另行規範的類別,而非一般意義的外國人。
因此,依現行國籍法文字,第 20 條對「外國國籍」的限制,不直接適用於設籍台灣的陸配。陸配取得 ROC 國籍後,在公職資格上的法律地位,比持有美國籍或日本籍的雙重國籍者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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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爭議的核心困境
修法討論的方向,是把陸配的公職限制標準向外國人看齊——要求陸配就任敏感職位前,完成類似「放棄大陸國籍」的程序。
這裡有一個現實問題:第 20 條第 4 項要求取得「喪失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但 PRC 不承認 ROC,實務上無法核發任何形式的「喪失大陸國籍」證明。
修法提案中有人建議,以「廢止大陸戶籍」作為等效替代。但「廢止大陸戶籍」是否等同現行法意義上的國籍喪失,不只是行政操作問題,還涉及憲法架構的詮釋。這個解套方案目前仍是修法建議,不是現行法。
選總統是另一套規定
選總統不只看國籍法第 20 條。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候選人資格要求:
- 年滿 40 歲
-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 曾設籍 15 年以上
陸配如果取得 ROC 國籍並設籍,也要等待長達 15 年的戶籍年資才符合候選資格。這條年資要求,比國籍法的公職限制更嚴格,實際上已構成一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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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與機構的實務意義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先確認法律狀態,必要時諮詢熟悉兩岸法規的律師。
❶ 你的公司或機構正在招募陸籍員工擔任主管或具簽署權限的職位 — 國籍法以外的人事法規仍可能有限制,需逐一確認職位性質
❷ 你是陸配,考慮投入公職考試或競選 — 依職位性質,相關限制分散在各法規中,建議在報名前確認個別職位的資格要件
❸ 你的組織受主管機關監管,涉及敏感業務 — 員工的國籍背景可能在法遵審查中受到關注,建議在修法確定前保持觀察
❹ 你目前正在協助陸配辦理相關行政程序 — 修法動向可能改變程序要求,作業前確認最新法規狀態
下一步怎麼做
國籍法第 20 條的修法仍在進行,法律狀態尚未定案。Veridilex 可以搜尋國籍法公職限制、兩岸條例人員資格相關的行政法院判決與函釋,協助你掌握法院與主管機關對現行規定的解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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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