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要分財產,另一半名下財產怎麼查?合法管道與常見誤解說明

離婚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卻不知道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可以查。說明哪些查詢管道合法、哪些是常見誤解,以及懷疑對方脫產時可以怎麼做。

2026.09.09鄭皓軒律師

情境:想離婚,卻不知道對方名下有什麼

準備提出離婚、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第一個卡住的問題常常是:房子登記在誰名下都知道,但存款、股票、有沒有其他不動產,完全沒有頭緒。假設你已知的只有一間市價 1,000 萬、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子,但對方名下可能還有存款、股票沒被算進去——這筆沒查到的差額,很可能就是幾百萬的落差。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我去國稅局申請一份財產清單不就好了」——這一步,其實是常見的誤解。

常見誤解:配偶不能自己去國稅局調對方的財產資料

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負有絕對保守秘密的義務,只有下列人員或機關可以取得: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經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本身、監察機關、稅務訴願訴訟受理機關、依法調查稅務案件的機關,以及已經取得對該納稅義務人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配偶身分本身不在這份名單內。

如果對方願意授權,你是以代理人身分查得到;如果你已經先拿到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你是以債權人身分查得到——都不是因為「配偶」這個身分。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還沒有結果、也沒有對方授權之前,不能單憑配偶身分直接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歸屬清單——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正確管道:透過法院聲請,不是自己申請

⚠️ 例外:

離婚財產爭議(例如剩餘財產分配)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2 項屬於「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事實證據的規定——也就是原則上仍是你自己要主張、要聲請調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只有涉及家庭暴力、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當事人自認顯與事實不符,或其他情形顯失公平這幾種法定例外時,才會回到同條第 1 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

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如果你要主張的事實需要用到對方持有的文書(例如存摺、股票對帳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對方提出,聲請時要表明應命提出的文書、要證明的事實、文書的內容,以及對方持有該文書的理由。

也可以聲請法院函查

除了命對方提出文書,也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直接函查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政機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這仍然是你主動聲請、法院配合調查,跟前面提到的職權調查是不同的事,而且是否准許、能查到多少範圍,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不是聲請了就一定查得到。

懷疑對方脫產:兩條路徑,時效都很短

如果懷疑對方在離婚前刻意處分財產,減少你可以分配到的差額,有兩條路徑,但除斥期間都很短,不能拖

⚠️ 例外:

依民法第 1020-1 條,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方無償處分財產有害於你的分配權,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如果是有償處分,則要求對方行為時明知會損害你的分配權,而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道這個情事,兩個條件都要符合才能撤銷,不是對方自己知道就夠。依民法第 1020-2 條,除斥期間只有自知道有撤銷原因起 6 個月、或自行為時起 1 年,逾期就永久喪失撤銷權。

另外,依民法第 1030-3 條,若對方是為了減少你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即使沒被撤銷,仍可能被追加計算回現存婚後財產,作為分配基準的一部分——這條路徑的期間比撤銷權長,但無償、有償行為的認定條件不同,不是任何 5 年內的處分都自動算入,仍要盡快提出主張、避免資料佚失。

懷疑對方要脫產:假扣押是關鍵的保全手段

如果擔心對方在訴訟確定前把財產處分或轉移,可以在起訴同時或之前,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對方財產。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供擔保才准許,擔保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並無固定比例或公式。(延伸閱讀:對方不肯離婚,法院怎麼判?裁判離婚的實際法律門檻

DIY 界線:什麼情況可以自己先處理

  • 已知的帳戶、不動產資訊(例如共同申報所得稅時看過的資料、婚姻期間累積的存摺影本)可以自己先整理保存,不需要透過法院
  • 沒有懷疑對方脫產、財產結構單純的情況,可以先自行估算差額範圍,再決定要不要正式提出請求

升級判斷區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提告前先諮詢律師。

❶ 已經發現或高度懷疑對方有異常的財產移轉紀錄 — 撤銷權除斥期間只有 6 個月,拖延蒐證可能導致完全喪失撤銷資格 ❷ 對方名下財產結構不明,需要透過法院函查或聲請文書提出命令 — 這類聲請的表明事項要件具體,自己準備容易被法院認定不合程序 ❸ 擔心對方在訴訟確定前脫產 — 假扣押的時機通常建議在起訴同時或之前聲請,晚一步可能來不及

一個容易搞混的地方:查財產不代表對方一定要負連帶責任

查到對方名下財產,跟對方要不要為你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是兩回事。依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對外各自負清償責任為原則,只有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民法第 1003-1 條第 2 項)或配偶本身有共同簽名、保證,才會有連帶責任。查財產的目的是確定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不是用來主張對方要幫你還債,也不是對方要幫你的個人債務負責,兩者的判準完全不同。(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延伸閱讀:夫妻財產制完整指南:高資產家庭離婚分產與繼承都有關係

下一步怎麼做

  • 預約律師諮詢 — 懷疑對方有異常財產移轉、需要聲請法院調查,或財產結構複雜、金額較高,建議由律師評估撤銷、假扣押或聲請調查的可行性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說明你已知的財產資料,AI 協助先估算可能的分配範圍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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