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型餐廳去年發生工安意外,被認定違反安全衛生規定。在舊法下,行政罰鍰頂多 30 萬元,繳清結案。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後,同一類違規最高可以被罰 300 萬,而且公司名稱、罰鍰金額都會被主管機關主動對外公布。
這次職安法修法,罰則的調整幅度是近年勞動法令修正中力道最強的一次。
行政罰鍰:最高從 30 萬跳到 300 萬
依職安法第 43 條,違反特定安全衛生規定的行政罰鍰,從修法前的 3 萬至 30 萬元,調整為 5 萬至 300 萬元。主管機關還可依公司規模、違反情節,在法定上限再加重最高一半。這個上限適用的是第 43 條列舉的特定違規類型,不是所有工安違規都一律適用。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個改變的意義是:過去覺得認罰了事的事項,現在成本完全不同了。
(相關法條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職災刑責同樣跟著調整:
- 致勞工死亡(第 40 條):從 3 年以下有期徒刑、3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50 萬元以下罰金
- 致 3 人以上重大傷害等(第 41 條):從 1 年以下有期徒刑、18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公司)犯罪時,除了負責人受處罰,公司本身也需負擔同等罰金。
(延伸閱讀: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工傷後公司要承擔什麼費用)
服務業特別注意:客訴員工的處理義務升級了
餐廳、零售、客服業的老闆可能最需要看這一段。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修正後,雇主對員工遭受外部人員不法侵害(包括顧客辱罵、騷擾、暴力)的義務,從「事前預防」擴大為「事前預防加上事後申訴調查處理程序」。
修法前,公司只要有內部規定提醒員工注意,就算盡到義務。修法後,若發生員工被客戶騷擾或辱罵的情況,公司還要有明確的事後處理流程:申訴管道、調查機制、如何保護當事員工。
光是張貼「客戶糾紛處理注意事項」已經不夠了。
(延伸閱讀: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上路:10人以上公司老闆的合規清單)
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首次納入職安法保護
對以數位平台撮合外送業務的業者,職安法第 51-1 條新增規定:即使外送員與平台沒有僱傭關係,平台仍需確保外送員符合職安法列舉的部分條文規定(包括雇主基本預防義務、危害防止計畫、安全帽與反光標示等要求)。
過去平台以「我們是媒合平台,外送員是自營業者」為由,職安法義務規定不直接適用。新條文正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若你的業務涉及平台外送運作,7 月 1 日前需確認現行安排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違法不再只是私下裁罰,公司名稱將被公開
本次修法新增違法資訊公開規定:主管機關對特定重大違反情形(包括職業災害及特定條文違規),將主動公布違法處分日期、違反條文、罰鍰金額;發生職業災害時,另外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罹災人數。
這對企業的意義不只是多繳一筆罰款——一旦觸發公開條件,裁罰紀錄就變成可公開查詢的記錄,影響企業形象、客戶信任,以及往來廠商的風險評估。
一般情況下,自己可以先盤點的部分
中小企業在 7 月 1 日前可以先確認:
- 現行的安全衛生規範是否定期更新,有沒有停留在幾年前的版本
- 服務業:客戶投訴或衝突的內部處理程序是否完整,能否舉證已妥善處理
- 有外包廠商或承攬商在廠區作業的:危害告知與進場管制流程是否到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 7 月 1 日施行前先諮詢律師或查詢相關裁罰案例。
❶ 公司在過去三年有過工安違規紀錄或勞工局裁罰 — 新法施行後若再次違規,裁罰力道完全不同,且過往紀錄可能一併被公開。
❷ 服務業公司沒有員工遭外部侵害的事後處理機制 — 第 6 條修正讓「沒有流程」本身就可能構成違規,不是等到事件發生才算。
❸ 有外包承攬商進場作業,但危害告知和進場管制流程不完整 — 承攬管理是本次修法同步強化的重點,業主也可能連帶承擔責任。
❹ 公司規模稍大,有財務或聲譽考量 — 違法資訊公開後,裁罰紀錄可能影響客戶關係、銀行往來和標案資格,提前了解自己的現況有其必要。
下一步怎麼做
職安法修法的影響層面很廣,但不同行業的風險點差異很大——餐飲業最需要處理外部侵害機制,製造業聚焦安全衛生標準更新,平台業者要確認外送員保護措施。用判決和裁罰案例確認自己行業的高風險點,比逐條讀法條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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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具體文件需要對照 — 上傳現行安全衛生規範或承攬合約,讓 AI 標記可能與新法不符的條款
- 需要律師協助完整合規審查 — 了解含律師審閱的年度方案,在新法上路前完成制度更新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