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週會上習慣指出特定員工的錯誤,讓大家知道標準在哪。你也曾在公司群組傳過讓某人改進的訊息。你不覺得自己在霸凌誰——你只是在管理。
但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職場霸凌」第一次有了法律定義,而這個定義比很多老闆預期的更廣。
法律用三個要素判斷
職安法第 22-1 條給出三個核心要素,三個同時成立才構成:
① 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主管對下屬、資深員工對新人——有實質的職務影響力。
②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是最關鍵的判斷點。合理的管理行為不算;針對個人、超出業務需要的言行才在射程內。
③ 持續以不當言詞或行為,致身心受害:一般情況下要有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例外——一次嚴重的公開羞辱也可能成立。
(相關法條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哪些行為已踩線
當眾羞辱特定員工
在開會時針對同一個人反覆公開批評、用侮辱性語言指責,即使說的是工作內容,只要方式帶有人身攻擊或讓員工在同事面前持續難堪,就可能構成霸凌。法律在意的不是「有沒有工作理由」,而是「方式有沒有逾越合理範圍」。
在工作群組使用不當言詞
公司 Line 群、Teams 頻道、Email 裡傳送的訊息,屬於職場範圍。在群組裡以威脅、侮辱或貶低方式對待特定員工,文字本身就是證據,比口頭言論更難辯解。
刻意孤立特定員工
不通知特定員工開會、故意不揪訂餐、不分配工作資訊——若是主管有意識地針對某人持續執行,達到讓員工在職場被邊緣化的效果,就符合「冷落、孤立」的定義。
持續使用威脅性語言
「你繼續這樣就等著走路」「我隨時可以讓你消失」——這類帶有恐嚇性質的話語,反覆對同一員工說,屬於威脅範疇。
(延伸閱讀: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上路:10人以上公司老闆的合規清單)
哪些通常仍屬合法管理
就事論事的績效管理
說明工作哪裡需要改善、設定業績目標、指出錯誤並要求改正,是雇主的合法管理權。「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個門檻,讓就事論事的表現管理通常不在霸凌範圍內。
正常的工作分配與調度
調整工作內容、安排加班、變更職務範圍,在勞動法規允許範圍內屬於雇主管理行為。除非分配方式帶有明顯針對性,或以懲罰為目的刻意施加不合理任務。
明確的批評與反饋
哪怕語氣直接,只要針對的是工作行為而非個人特質,就與霸凌有所區別。
灰色地帶:情況決定答案
以下幾種行為不能單看表面,要看背後的脈絡:
- 不揪訂餐:偶發的忽略通常不算;持續針對某人的孤立才可能成立
- 公開批評:就工作內容提出批評與習慣性當眾羞辱同一人,性質不同
- 工作量分配:大家都一樣多,不太可能是霸凌;只針對某一個人且超出職務範疇,才需要注意
(延伸閱讀:職安法修法罰鍰最高從30萬跳到300萬:中小企業最需要注意的三個新風險點)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 7 月 1 日前確認現行管理行為的合規風險。
❶ 公司主管習慣在開會時針對特定員工 — 持續性和針對性同時成立,是霸凌認定的核心要件,這種模式風險最高
❷ 公司群組曾傳過批評特定員工的訊息 — 文字訊息本身就是證據,留存下來後解讀空間不同
❸ 公司沒有申訴機制,也不確定員工是否有不滿 — 制度缺位不只是行政違規,申訴案件一旦進來,沒有制度的公司舉證壓力更大
❹ 有員工因為和老闆本人的衝突離職 — 被申訴人若是公司最高負責人,離職員工自離職日起 1 年內(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以較長者為準)仍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過去的管理行為在新法施行後仍可能被重新檢視
下一步怎麼做
7 月 1 日最大的風險不是不知道法律定義,而是不知道公司現在的管理行為有沒有已經踩線。判決裡有大量認定構成或不構成霸凌的實際案例,是比讀法條更直接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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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傳制度文件 — 上傳申訴機制草稿,讓 AI 對照新法確認是否到位
- 需要律師確認合規 — 了解含律師審閱的年度方案,7 月前把制度做到位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