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人的公司,人資丟來一句「7/1 前要交防治措施文件」
你開了一個空白檔,標題打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然後卡住了——貼一個申訴信箱、寫一句「本公司嚴禁霸凌」,這樣算數嗎?職安法 7 月 1 日上路,30 人以上的公司要交的不只是一張公告,而是一份能實際運作的制度文件。
這篇把這份文件一定要有的區塊拆給你看,讓你知道自己能先擬到哪、哪裡要請人確認。
法律要的不是一張公告,是一套會運作的流程
依職安法第 22-1 條,公司義務分兩級:10 人以上只須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 人以上則要在申訴管道之外,再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這篇談的就是 30 人以上要交的後者——一份能實際運作的制度文件。
關鍵在「會運作」三個字。第 22-2 條規定,雇主一旦知悉霸凌情形,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避免申訴人再受害、提供必要協助、進行調查、對行為人懲戒。也就是說,你的文件要能對應這整條流程——從「員工怎麼提申訴」到「公司收到後幾天內做什麼、誰來查、查完怎麼處理」,每一步都要有對應的規定。只寫「禁止霸凌」而沒有流程,等於沒有制度。
一份防治措施文件,該有的八個區塊
這是文件的骨架,照這個結構擬,法定要件大致就涵蓋得到:
- 名詞定義與適用範圍 — 引用第 22-1 條的霸凌定義(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合理範圍、持續造成身心危害;情節重大者一次也算),並寫明適用對象(含試用期、派遣、承攬現場人員視情況納入)
- 申訴管道與窗口 — 信箱、表單或專責窗口,並指定一位非最高負責人的受理人;寫明替代窗口
- 申訴受理與處理期限 — 收到申訴後幾日內回應、幾日內完成初步處理(實務上常見 30 日內初步、60 日內完成調查,非法定數字,可自訂合理期限)
- 調查程序 — 依第 22-2 條,達一定規模、受理申訴須調查時,調查小組的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組成方式、迴避原則要寫清楚
- 保密與當事人保護 — 申訴內容保密、調查期間視需要調整工作安排、避免申訴人再受害
- 申訴人不利處分之禁止 — 依第 39 條,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者解僱、降調、減薪,違反者該處分無效,且舉證責任在公司(這條最常被漏)
- 懲處原則 — 對行為人的懲戒方式與分級
- 教育宣導與紀錄留存 — 定期宣導、保留宣導與處理紀錄,作為已盡義務的舉證
哪些你可以自己先擬
一般情況下,符合以下條件,先自行起草草稿是合理的:
- 公司規模在 30 人上下,沒有正在處理中的申訴或人際衝突
- 有人資或行政人員能負責文件維護與宣導紀錄
- 工作規則已完成核備,這次只是新增霸凌防治章節
- 願意對照第 22-1、22-2、39 條逐項檢查文件有沒有對應到
把上面八個區塊先寫成草稿,再進入下一步的確認,會比從零開始省很多時間。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 7/1 前先諮詢勞工法律專業人士或查詢相關裁罰案例。
❶ 文件要併入工作規則,但工作規則尚未核備或來不及重送 — 工作規則變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臨時補件時間可能不夠
❷ 公司已有未解決的人際衝突或員工不滿 — 制度上路後這些舊案可能轉成正式申訴,文件的調查與迴避設計要先想清楚
❸ 可能被申訴的對象包含最高負責人或高階主管 — 涉及第 22-3 條直接向勞工局申訴的情形,調查小組的利益迴避與外聘委員比例要事前設計
下一步怎麼做
防治措施文件的難處不在「知道要寫」,而在「寫得對不對、有沒有漏掉法定要件」——尤其是申訴人不利處分無效、調查小組外聘比例這類容易忽略卻會致命的條款。在動筆前,先看看同類型公司實際被勞動局要求補正的是哪些項目,會比對照法條更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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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草稿想逐條對照新法 — 上傳現行工作規則或防治措施草稿,讓 AI 標記與第 22-1、22-2、39 條不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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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上路:10人以上公司老闆的合規清單)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相關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主管機關發布之施行細則為準,具體情況依公司規模與個案不同,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