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代工的產品上市半年,同款設計突然出現在別的通路
把新產品的設計圖、規格書交給合作多年的代工廠生產,半年後在別的通路看到外觀近似、規格雷同的產品,價格還壓得更低——查了才發現,賣的是同一間代工廠、換了個牌子出的貨。這種情況第一個念頭常常是「他怎麼可以這樣」,但法律上要先確認的是:這份設計圖到底算不算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第一步:設計圖是不是營業秘密,不是理所當然的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一份資訊要算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把設計圖交給代工廠生產,屬於正常商業往來,本身不等於放棄秘密性——關鍵在於有沒有合理保密措施:有沒有簽保密協議(NDA)、有沒有限制設計圖的存取與轉發範圍、有沒有在文件上標示機密。如果完全沒有這些管控,資料交出去後任由流通,日後要主張營業秘密會相對吃力。(延伸閱讀:台積電洩密案完整解析:企業主必懂的5個營業秘密保護重點)
什麼行為算侵害:不只是偷走檔案
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明知有保密義務仍擅自使用、洩漏,都可能構成侵害。「不正當方法」包含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
代工廠超出委託生產的授權範圍,把你的設計拿去自行生產銷售,屬於違反保密義務下的不當使用——這是同業合作關係中常見的侵害樣態,侵害者不限於員工,供應商、代工廠、合作夥伴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同樣可能成立侵害營業秘密。
發現洩密後:民事、刑事可以並行
民事上,依第11條可以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依第12、13條,因故意或過失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條計算的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所得的利益,屬故意者法院得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刑事上,依第13-1條,若代工廠以竊取、侵占、詐術、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等方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你的權益,可能成立刑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至1,000萬元罰金。這是告訴乃論之罪(第13-3條),提告時點要注意。
⚠️ 例外: 若代工廠意圖將設計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例如轉移到境外產線量產),依第13-2條加重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至5,000萬元罰金——發現產能移轉到境外代工鏈時,這是優先要評估的加重情形。若代工廠本身是公司,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執行業務涉犯上述罪名,除處罰行為人外,該公司亦可能被併科罰金(第13-4條)。
DIY 界線:什麼情況可以先自己處理
- 相似度不高、屬於同業常見設計元素,且雙方合約中沒有明確保密與競業限制條款的情況,可以先透過商業談判或發函要求停止銷售
- 尚未造成明顯客戶流失或訂單外流,先自行整理設計圖交付紀錄、合約條款、相似產品的比對資料,作為後續評估基礎
什麼情況建議提前找律師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證據流失前先諮詢律師。
❶ 相似產品已經上市銷售,造成實際訂單或客戶流失 — 損害已經發生,越早提告越能控制損害擴大並保全侵害物 ❷ 設計是否交付、合約保密條款怎麼寫,事證不夠清楚 — 缺乏書面保密協議會增加主張合理保密措施的難度,需要評估現有事證能否補強 ❸ 懷疑代工廠已經把設計轉移到境外生產 — 涉及第13-2條加重刑責的情形,蒐證與提告時效都更緊迫
下一步怎麼做
代工洩密案最先要打的不是「他有沒有抄」,是「這份設計圖能不能被認定是營業秘密」——保密措施做得越紮實,主張起來越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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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