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

員工帶走客戶名單、報價單,告營業秘密告得成嗎?老闆最常卡在「資料算不算秘密」

員工離職帶走客戶名單、報價單,老闆想告營業秘密,最常卡在三要件與合理保密措施。從起訴請求 500 萬元只判賠 56,278 元的判決,看舉證、賠償與告訴期限。

2026.10.10鄭皓軒律師

業務離職不到兩個月,你發現他的新公司正在跟你的老客戶報價,系統紀錄顯示他離職前下載過客戶名單和報價單。你的第一個念頭是:告他侵害營業秘密。

員工帶走客戶名單、報價單,告營業秘密卡關的通常不是「他有沒有拿」,而是「那份資料算不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道門檻——同業不知道、因為秘密才有價值、你自己平常就在管它——要同時過。三道都過了,雇主還要證明員工有使用、跟損失有因果關係,算出來的賠償也常和想像差很遠。

起訴請求 500 萬元,為什麼最後只判賠 56,278 元?——民法第 184 條

某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業者的外銷部業務員,到職半個月就簽了受僱人保密合約書,103 年 6 月離職。公司主張他在職期間把 ERP 系統裡的報價單下載複製帶回住處,供其配偶設立、營業項目重疊的公司使用,並向六家客戶招攬業務;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500 萬元。

機械批發案的民事部分,公司在二審自己撤回了依營業秘密法所為的請求,只留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六筆交易只有兩筆成立,其餘四筆:有兩筆,依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刑案的證詞,公司未曾與這兩家客戶往來;有一筆,對方估價單的日期(101 年 1 月 5 日)比公司在 ERP 建立客戶檔案的日期(101 年 2 月 2 日)還早;最後一筆查不到業務員利用 ERP 取得客戶資料的證據,交易是業務員離職後客戶主動詢價才發生。法院強調,雇主「負舉證責任,不因其 2 人為夫妻」,就把新公司的營業全部當成對雇主的侵害。

成立的兩筆,法院沒有採公司主張的「同業利潤標準 9%」,而是拿公司自己的報價(換算約新臺幣 2,017,122 元)乘上國稅局核定的營業淨利率(102 年度 1.47%、103 年度 1.32%),兩年合計 56,278 元。公司請求返還業務員的薪資獎金 623,000 元,也因屬「提供勞務而合法受領之對價」被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與當事人姓名已隱去)

機械批發案的重點是:員工確實帶走資料,不等於每一筆被搶走的生意都算在員工頭上;每一筆的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都要雇主自己證明。

客戶名單和報價單,什麼情況下才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個要件是「而且」,不是「或者」。(相關法令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門檻法條的說法白話最常在這裡倒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同業拿不到名單上只有公司名、地址、電話、聯絡人
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因為秘密才有價值報價、售價不涉及成本分析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你自己平常就在管帳號共用、沒有分類分級、沒標「機密」

客戶名單算不算營業秘密,看的是文件上實際寫了什麼。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54 號民事判決認為,客戶資訊要經篩選整理(例如個別客戶的風格、消費偏好)才算營業秘密;一般人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的資訊,「其性質僅為預期客戶名單」。一件飲用水供應業的刑案,「客戶名單」其實是出貨單,公司出貨時就交給司機拿去給客戶簽收,被告全部無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報價單算不算營業秘密,關鍵在有沒有牽涉成本。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54 號民事判決指出,報價或銷售價格「如不涉及成本分析」,屬於得自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一件刀具產業的刑案,客戶端總經理作證向別家詢價是業界常態,兩名被告均無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刑營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相對地,客戶資料包含公司向原廠下單的金額時,法院曾認定屬於成本事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有簽保密切結書、公司人又少,算不算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第 3 款

簽保密切結書不等於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一件鋁擠型商品的民事案,法院說營業秘密所有人要求受僱人簽訂保密協議後,倘任何人或業界得以正當方法取得該等資訊,「營業秘密所有人顯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雇主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才補提的公告、鐵櫃照片沒有日期,無法證明措施實施時員工還在職,請求 165 萬元一審二審全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營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公司規模小也不是免責理由:法院要求的不是全面封鎖,而是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由不同授權等級的人知悉。一件電線電纜買賣業的案子,雇主自己說公司含負責人共 13 人、多數員工都負責業務,法院認定「系爭資料之共享型態,客觀上並無明確之分類分級管制」,依營業秘密法與依契約各請求的 200 萬元都被駁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延伸閱讀:保密合約(NDA)三個常見漏洞:這樣簽了也可能保不住秘密)

員工侵害營業秘密,要負哪些民事與刑事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13 條之 1

  1. 民事:依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得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依第 12 條,故意或過失侵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侵害者連帶負責,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消滅;依第 13 條第 2 項,侵害屬故意時,法院得依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但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的賠償。
  2. 刑事:依第 13 條之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以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或未經授權、逾越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等,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依第 13 條之 3 第 1 項,本罪須告訴乃論。
  3. 新東家:依第 13 條之 4,受雇人等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第 13 條之 2 之罪,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中,兩名副總經理分別被判有期徒刑 1 年、10 月,新東家被科罰金 150 萬元。

**⚠️ 例外:**員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營業秘密時,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且第 13 條之 2 的罪不屬告訴乃論。

(延伸閱讀:台積電洩密案完整解析:企業主必懂的5個營業秘密保護重點)

營業秘密不成立時,還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第 342 條背信罪、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但背信罪要「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沒發生只能論未遂,機械批發案的刑事部分就落在背信未遂。勞動基準法也會連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要洩漏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以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為要件之一,營業秘密站不住時,競業禁止條款也可能跟著鬆動。

(延伸閱讀: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雇主必知的法律要件與常見問題)

公司的客戶名單和報價資料,撐得住營業秘密三要件嗎?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對應營業秘密案最常倒的三個地方:

  1. 你打算主張的檔案,除了公司名、地址、電話、聯絡人,還有整理分析過的內容(客戶偏好、決策窗口、採購週期)?含成本的價格資料跟對外報價單分開存放、分開授權?
  2. 業務系統是一人一組帳號密碼,依職級與部門設定可存取範圍,而且調得出存取與下載紀錄?
  3. 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哪一天開始實施的,留得下可證明日期的紀錄(公告照片、系統設定紀錄、簽收版本註明生效日)?

三題都答「是」、而且目前沒有員工帶走資料的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現有管理;但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仍要依資料內容與保密措施的實際情形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公司手上的資料在訴訟裡就有站不住的風險。

發現員工帶走資料,什麼情況下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約談員工、解僱、寄發警告函或提出告訴前,先確認公司的資料與證據撐得住哪一條路。

❶ 剛發現資料可能外流,還沒對員工採取任何動作 — 在約談員工、自行查看員工個人電腦或手機之前,證據怎麼取得會影響之後能不能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刑營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中,檢察官偵訊時未得被告自願性同意就翻拍其手機對話紀錄,被認定違法取得而排除

❷ 員工還在職,打算以洩漏營業秘密為由解僱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致雇主受有損害」為要件,且依同條第 2 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❸ 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的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還要證明不法意圖到「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門檻比民事更高

❹ 客戶已經轉單,準備寄存證信函或請求賠償 —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 2 年時效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都由雇主舉證,客戶轉單本身不等於證明了員工使用資料

資料不算營業秘密,靠保密合約的違約金還拿得到錢嗎?

保密合約常常才是雇主實際拿得到錢的那條路,但違約金可能被大幅酌減。一件采耳店的案子,法院認為顧客消費紀錄「只要該等顧客曾經到店消費均可取得」,不是營業秘密,店家依營業秘密法請求四名被告連帶賠償 1,759,200 元(請求額)全數駁回;但這類資料「然非不得由契約當事人約定為機密商業資訊」,違約仍然成立。合約約定的違約金是平均單月酬勞或單月最高酬勞的 10 倍,三人被請求 1,562,740 元、1,073,460 元、940,690 元,法院酌減為 90,000 元、60,000 元、60,000 元,理由是沒有證據證明客人真的被拉走、沒有提出實際損害的證據、使用的客戶資料數量不大、原告是出資額 20 萬元的獨資商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營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采耳師與店家之間經判決認定為承攬關係,不是僱傭)

電線電纜案的契約約定每查獲洩漏一家客戶就賠 100 萬元,但雇主連有沒有洩漏都沒有證明,依契約的請求一樣被駁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違約金條款寫得再重,雇主還是要先證明違約事實。

下一步怎麼做

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或報價單能不能追究,很大一部分在事發前就決定了:資料除了名稱電話還有什麼、誰打得開、保密措施從哪天開始做。發現資料外流後,取證方式、解僱的 30 日與告訴的 6 個月期限也同時開始影響結果。

  • 預約律師諮詢 — 已經發現員工帶走資料、客戶開始轉單,或正在考慮解僱、寄警告函、提出告訴,建議帶著保密合約、工作規則、資料的權限設定說明與客戶往來紀錄,由律師評估民事、刑事與契約各條路的可行性與期限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被帶走的是哪些資料、公司平常怎麼管理、員工離職前後的經過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資料可能卡在哪一個要件、哪些問題需要律師確認,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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