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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試用期到了說「不適合」,還是要付資遣費嗎?

很多雇主以為試用期結束就可以自由決定去留,但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免除資遣義務」的規定。本文整理試用期終止的法律要件、需要給什麼、哪些情況可以不給,以及最常見的認知誤差。

2026.05.05試用期 · 資遣費 · 解僱 · 勞基法

情境:你招了新人,試用三個月,快到了

業績掛零,客戶反應差,你覺得這個人根本不適合這個職位。試用期還剩兩週,你打算在到期前告訴他「我們決定不繼續了」,然後請他離開。

你的直覺是: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來篩人的,這樣應該沒問題。

但這裡有一個很多雇主不知道的事:試用期可以作為評估期,但能否終止,仍要回到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與程序。 你說「不適合」,在法律上是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程序義務和正式員工的解僱是同一套規則。


問題拆解:試用期不是「免費試穿、隨時退換」

勞基法沒有明文定義「試用期」,也沒有規定試用期可以幾個月。實務上法院承認試用期的合法性,允許雇主在這段期間用更嚴格的標準評估員工的適任性——但這不代表解僱義務可以一筆勾消。

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上有兩條路:

① 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主動終止,須給付資遣費)

這條規定了雇主可以合法終止的幾種情形,試用期最常用的是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用這條終止,雇主必須:

  • 勞基法第 16 條的規定提前預告(服務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通知;服務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3 年以上:30 日。服務未滿 3 個月,第 16 條無明文預告要求,但建議仍以書面通知)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給付資遣費(每滿一年給 0.5 個月薪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三個月的服務年資,資遣費計算下來約 0.125 個月薪資 — 金額不大,但這是法定義務,不給會構成違法,雇主可能面臨勞檢與罰則。

② 勞基法第 12 條(員工有重大違失,雇主不需預告也不需給資遣費)

如果是員工主動出問題——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對公司或同事做出損害行為——雇主可以依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且不需支付資遣費。

這條的門檻比較高,要有具體事實支撐,不是「表現不好」就可以適用。

終止依據適用情境預告期資遣費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工作表現不符要求、能力不足需要(3 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需要給付
勞基法第 12 條員工重大違失、嚴重違規不需要不需給付
雙方合意終止雙方協議離職依協議依協議(通常給付)

自行判斷的界線:這些情況可以先依標準流程處理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通常可以先依第 11 條第 5 款的標準流程處理:

  • 員工試用期間有具體、可記錄的表現問題(客訴記錄、業績數字、工作日誌)
  • 你有書面通知員工不續用的決定,並留存副本
  • 你依規定提前 10 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你結算並支付試用期間的薪資及比例資遣費
  • 員工不是特殊保護身份(孕婦、職業傷病中、工會幹部)

實務操作上:

  1. 決定後儘快書面通知 — 載明終止日期、引用條文(第 11 條第 5 款)
  2. 結算薪資 — 試用期已工作的薪資,一律結清
  3. 辦理勞保退保 — 終止日當天辦理
  4. 資遣費 — 依服務年資比例計算,並入最後薪資一起匯入

升級判斷區:這些情況建議先確認再動作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正式通知前先諮詢律師或查詢相關判決。

你只是「感覺不適合」,沒有具體文件記錄 — 第 11 條第 5 款的「工作不能勝任」,法院要求雇主舉證。口頭反映、主觀印象,在爭議中很難成立。

你在試用期還沒到就要提前終止 — 試用期合約有時訂了期限,提前終止可能另有爭議,不一定直接套用一般終止流程。

員工做錯事,但你想用「不適合」帶過 — 如果實際原因是員工違規,直接走第 12 條更清楚,但門檻要確認是否達到。拿第 11 條遮掩第 12 條的情況,之後爭議起來雙邊都不乾淨。

員工是特殊保護身份 — 懷孕、職業傷病、工會幹部等,有另外的保護規定,一般終止流程可能受限。

試用期沒有書面勞動契約或試用條款 — 如果雙方連試用期的長度都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的法律效力本身就可能是爭點。


為什麼這類案件容易出問題

試用期解僱的爭議,通常不是因為雇主存心不給,而是三個認知錯誤:

  1. 以為「試用期到了就可以自由決定」

    — 法律沒有賦予這個空白支票。試用期讓你有更寬的評估空間,不代表終止義務消失。

  2. 以為「表現不好」就等於「第 12 條重大違失」

    — 這是兩件事。表現差走第 11 條,要給預告和資遣費;重大違失走第 12 條,但門檻更高。混淆這兩條,可能導致程序錯誤。

  3. 以為金額小就不重要

    — 三個月的資遣費確實不多,但積欠法定工資(包含資遣費)在勞檢時屬於違規,罰鍰往往比資遣費本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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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勞動基準法條文與台灣法院實務見解,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條核對完成(2026-05-04):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基法第12條:各款重大違失(暴行、虛偽意思表示、故意損耗、重大違規等),得不經預告終止 ✓ - 勞基法第16條: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10日前預告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預告 ✓ - 三年以上:30日前預告 ✓ - ⚠️ 注意:第16條無「未滿三個月」規定(原草稿誤寫為10日,已修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6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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