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加班費明明有給,為什麼公司還是被勞檢開罰?時薪只用本薪算是最常見的錯

加班費是勞檢開罰次數最多的項目,多數公司不是沒給,而是時薪只用本薪算、漏算津貼獎金。從短付 18 元仍被罰 5 萬元的判決,看工資認定、倍率與罰則。

2026.10.13鄭皓軒律師

勞檢結果寄來,公司被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你翻出薪資單,每個月明明都有一欄加班費——為什麼還是被罰?

多數被罰的公司不是沒給加班費,而是算錯了:最常見的錯,是計算加班費的時薪只用本薪,漏掉了津貼和獎金。依勞團 2026 年 3 月記者會新聞稿列出的 2025 年統計(風傳媒 2026 年 3 月 20 日報導,非勞動部發布的統計表),加班費(勞基法第 24 條)是全年被罰次數最多的勞動法規定,共 2,093 次。

短付 18 元,為什麼也會被罰 5 萬元?——勞基法第 24 條

某銀行的客服人員月薪 28,600 元(本薪 26,200 元+伙食津貼 2,400 元),輪小夜班時每天另領 300 元「輪班津貼」。銀行計算加班費的時薪只用本薪加伙食津貼,輪班津貼沒有算進去。

勞工局勞檢重算後發現,這位員工六個月的加班費分別短付 18 元、7 元、13 元、179 元、221 元、2,406 元。

銀行的抗辯是:輪班津貼是公司好意給的,工作規則寫的是「得發給」,金額也不固定,不算工資。

法院沒有接受銀行的抗辯:輪班津貼在規則上有明文、實際上月月照發,金額有差異只是因為請假或早退被扣,這些都不影響輪班津貼屬於工資。判決附表直接列出正確算式:

(本薪+輪班津貼+伙食津貼)÷ 240 × 4/3 × 加班時數

結果:銀行被處罰鍰 5 萬元,公司和負責人姓名一併被公布,法院維持原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12 號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銀行案的重點是:短付 18 元和短付 2,406 元,在法律上是同一件事——加班費「沒有依規定給付」。短付金額的大小通常只影響罰多重,不影響會不會被罰。

算加班費的時薪,只用本薪可以嗎?——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

計算加班費的時薪不能只用本薪。依勞動部見解,月薪制勞工的月薪視為 240 小時(30 日 × 8 小時)的工資,所以:

加班費的時薪 = 月工資總額 ÷ 240

公式的重點在「月工資總額」:分子是所有屬於工資的項目加總,不是只有本薪。(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薪資單上的哪些項目算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以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的部分。法院判斷一筆錢算不算工資,看的不是薪資單上的名稱。你可以先問兩個問題:

  1. 這筆錢是不是有做事才拿得到?
  2. 這筆錢是不是每個月都拿得到?

兩題都答「是」,這筆錢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另外列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競賽獎金、三節節金、醫療補助費、差旅費、工作服等;不在例外清單內、又跟工作有關且固定發放的給付,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輪班津貼、夜班津貼、職務加給,在判決中常被認定為工資。

某國營事業的離島營業處也踩過同一個坑:員工週六出勤 8 小時,公司只用本薪計算,「偏遠地區津貼」「兼任司機加給」「全勤獎金」都沒算進去,應給 3,044 元只給了 2,220 元,因為三年內第二次違規,被處罰鍰 10 萬元。國營事業抗辯上級機關有公文要求只用本薪計算;法院認為三個項目都有明確發放標準、每月照發,全部屬於工資,而上級公文和公司內部薪資制度的位階都低於勞基法,不能作為不照勞基法計算的理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326 號判決)

(延伸閱讀:全勤獎金這樣扣,最高罰 100 萬:2026 新制,雇主的請假扣薪制度要怎麼改)

平日加班和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倍率怎麼算?——勞基法第 24 條

勞基法第 24 條把加班費分成兩套:第 1 項是平日延長工時,第 2 項是休息日出勤。

情境前 2 小時之後的時數
平日延長工時(第 24 條第 1 項)時薪 × 1又1/3第 3~4 小時:時薪 × 1又2/3
休息日出勤(第 24 條第 2 項)另再加給時薪 × 1又1/3第 3~8 小時:另再加給時薪 × 1又2/3;第 9~12 小時:另再加給時薪 × 2又2/3(勞動部見解)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延長工時(第 32 條第 4 項)時薪 × 2時薪 × 2

月薪制員工休息日的「本薪」已經包含在月薪裡,所以休息日出勤是「另再加給」上表的倍率,不是加倍之後再加倍。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延長工時是緊急例外: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計算加班費時還有兩個常見的錯:

  • 不滿 1 小時的加班要按實際分鐘比例計算,「未滿 30 分鐘不計」「未滿 1 小時捨去」的做法會造成短付。
  • 倍率要用分數(4/3、5/3)計算,或用 1.34、1.67 這種對勞工有利的進位;用 1.33、1.66 計算,每小時都會少給一點,長期累積就是短付。

**⚠️ 例外:**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使勞工延長工時,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勞工依自己的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補休時數依工作時數計算;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

(延伸閱讀:加班叫員工「之後補休」代替加班費,到底合不合法?雇主必知)

被勞檢查到短付加班費,公司會面臨什麼?——勞基法第 79 條、第 80 條之 1

公司短付加班費被查到,通常會同時面對罰鍰、公布名稱、補發差額三件事:

  1. 罰鍰: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24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高 150 萬元。
  2. 公布名稱:依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公司經處罰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公布的資料放在勞動部與各縣市的公開查詢系統,客戶、往來銀行和來面試的人都查得到。
  3. 補發差額與員工求償:短付的加班費屬於工資,依民法第 126 條,工資這類定期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 5 年。勞檢通常只抽查少數員工、少數月份,但算錯時薪的公式會出現在全公司每一張薪資單上,員工一旦集體追討,補發金額會以「人數 × 月份」累積。

短付加班費還可能讓員工取得「主動離職也能請求資遣費」的依據: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依第 6 款終止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公司的加班費有沒有算對?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是加班費最常出錯的地方,可以拿最近一個月的薪資單和出勤紀錄並排核對:

  1. 算加班費的時薪,分子是「所有工資項目加總」,不是只用本薪?
  2. 如果有固定加班費或責任津貼,契約上有寫清楚對應幾小時加班?實際加班超過約定時數時,超過的部分有另外給?
  3. 補休到期或員工離職時,沒休完的時數有依加班當天的倍率折算成工資並結清?

三題都答「是」、薪資項目單純、也沒有員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每月核對;但個別薪資項目算不算工資,仍要依發放條件與實際發放情形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公司的加班費制度就可能有被罰的風險。

加班費爭議在什麼情況下,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提出陳述意見、提起訴願或參加勞資爭議調解前,先確認公司的法律風險。

❶ 已經收到勞動檢查結果或裁處書 — 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過了就很難再爭執裁罰

❷ 員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寄存證信函追討加班費 — 一名員工的請求,可能牽動全公司同一套算法的追溯計算

❸ 公司曾因同一條規定被罰過 — 各縣市對累犯多採階梯式加重,第二次之後的罰鍰起點通常更高

❹ 打算調整薪資結構,例如把津貼改名、併成固定加班費 — 調整方式不當,可能構成工資的不利益變更,或變成新的短付

❺ 公司主張部分員工是責任制或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加班費 — 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責任制須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經理人身分看的是實質而不是職稱,認定錯誤會讓整批人的加班費一起出問題

員工加班沒先申請,公司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加班要先申請,沒申請的不算」是老闆最常拿出來講、也最常輸的理由。

某上櫃資訊公司的一位協理,在四個週六刷卡進公司工作,公司沒有給加班費,被處罰鍰 9 萬 6 千元(公司僱用 444 人,五年內第二次違反同一條)。公司提出三個理由,法院全部沒有採納:

  1. 「他升協理後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法院認為:協理照樣要刷卡、要請假、適用公司人事規章、組織圖上還有主管、領固定月薪,就是勞工。職稱是經理人,不會自動變成不適用勞基法。
  2. 「那幾天是週末自主聚會,沒有派工作。」 法院認為:打卡紀錄上的時間原則上推定為工作時間,公司若認為紀錄不對,應在當時查核更正,不能事後才主張。
  3. 「人事規章規定加班要申請,他沒申請。」 法院認為:員工在公司延長工作,雇主知道或應該知道卻沒有制止,就等於默示同意;申請制只是內部管理工具,不能否定雇主默示同意的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387 號判決)

在民事勞動訴訟中,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也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要推翻出勤紀錄,需要平常就留下的管理紀錄(例如加班申請單、系統操作紀錄)互相對照,不是事後說「他習慣早到」。

約定「月薪已含加班費」,超過的時數還要另外給嗎?

很多公司跟員工約定「月薪 4 萬元,內含固定加班費 5 千元」。固定加班費的約定不是絕對無效,但實務上通常要符合兩個前提:固定加班費要能明確對應到「幾小時」的加班;實際加班超過約定時數時,超過的部分仍要另外給付。

某貨運公司把司機的「全勤獎金」「加班費責任津貼」「節能獎金」併成每月固定 4,800 元的「加班費換假津貼」,主張週六出勤已經涵蓋在內。法院逐項拆開檢視,認定這些給付全部屬於工資、都要算進時薪,貨運公司被判補發週六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差額,合計逾 84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44 號判決)

固定加班費只能「預付」,不能「吸收」;一筆錢取名叫「加班費」,不代表法院就會認定它是加班費。

下一步怎麼做

加班費被罰,問題通常不在「有沒有給」,而在「給對了沒有」:哪些薪資項目算工資、每一段加班對到哪個倍率、補休有沒有期限與結清紀錄。這三件事都要能拿薪資單和出勤紀錄證明,勞檢和法院看的也是同一批文件。

  • 預約律師諮詢 — 已經收到勞檢結果、裁處書,或員工開始追討加班費,建議帶著裁處書、薪資單與出勤紀錄,由律師評估陳述意見、訴願或調解的方向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公司的薪資項目和加班計算方式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哪些項目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哪些問題需要律師確認,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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