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

我們公司是「責任制」,真的可以不用算加班費嗎?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三道鎖,你少了哪一道

「責任制」不是說了就算: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要職種經公告、書面約定、報請核備三道鎖齊備。從公司自算 3 萬、法院判 90 萬的保全案,看缺鎖的代價。

2026.10.12鄭皓軒律師

保全、警衛、司機一天排 12 小時,公司跟員工說好「我們是責任制,月薪都包了」。幾年後員工離職追討加班費,公司自己算頂多 3 萬元,法院判下來是 90 萬元。

「責任制」是口語說法,法律上指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條文第 1 款的「責任制專業人員」只是其中一類)。第 84 條之 1 允許這些工作者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但要三道鎖齊備:職種經勞動部核定公告、勞雇雙方有書面約定、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少一道,工時就回到一般工時規定重算加班費(公司若沒有另外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就是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三道都做到,也只排除第 30、32、36、37、49 條;超過核備約定工時的部分仍要依第 24 條給加班費,最低工資、特休與國定假日的權益也都還在。

公司自己算「至多 3 萬元」,法院為什麼判了 90 萬 6,034 元?——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某保全公司派一名員工到兩個建案工地當夜間保全,按日計酬,110 年那段日薪 1,200 元、111 年那段日薪 1,300 元。他每天傍晚上工,做到隔天早上 7 點半或 8 點,一天 14 小時以上,整段期間沒休過假,公司也沒替他提繳勞退。

保全公司抗辯:保全業每月總工時上限 288 小時,一班 12 小時沒有延長工時的問題;就算要算,一年加班 288 小時、時薪 104 元,「至多僅能請求約 3 萬元加班費」。

法院沒有進到保全公司的算式,因為保全公司自己承認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工時也沒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所以沒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應回歸第 30 條規定,依第 24 條、第 39 條計付工資。

保全公司接著在證據上失分:法院命公司於 20 日內提出出勤紀錄,期限到了沒有提出;工資清冊,公司說有製作但沒有找到。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員工自己留存的社區勤務日誌所要證明的事實為真實,另查到兩段日薪換算的時薪 150 元、163 元,都低於當年度的基本工資。

結果:保全公司被判給付加班費 90 萬 6,034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3 萬 339 元,法院並依勞動事件法第 44 條第 1 項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未記載是否確定,公司名稱已隱去)

保全案的重點是:保全業在公告名單上,但公司沒有書面、沒有核備,三道鎖少了兩道,工時基準就從「一班 12 小時」換回「每日 8 小時」,超過的時數都要按加班計算。

要符合哪些條件,「責任制」才站得住?——勞基法第 84 條之 1、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

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三道鎖缺一不可,而且書面約定依同條第 2 項,還要參考勞基法所定的基準、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三道鎖法律依據老闆常見的誤會
① 職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我們這一行的工作性質,本來就是責任制」
② 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同條第 2 項;內容依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口頭談好了」「工作規則有寫」
③ 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同條第 1 項「沒核備只是行政疏失,補辦就好」

第一道鎖看的是勞動部有沒有公告,不是工作性質像不像。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194 號民事判決指出,是否屬於第 84 條之 1 所稱性質特殊之工作者,「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為限,非勞雇雙方得視工作性質任意約定」,並把接受「依工作性質可以合意約定」的二審判決廢棄發回。

第三道鎖也不是行政手續。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認為,第 84 條之 1 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規定是強制規定;約定未經核備,不得排除第 30、32、36、37、49 條的限制,應依第 30 條等規定調整,並依第 24 條、第 39 條計付工資。工作規則經過核備也不能代替: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194 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的工作規則雖曾經核備,但核備時尚未有相關公告,該部分仍因違背強制規定而無效。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沒有向主管機關備查,公司處分或解雇員工還有效嗎?)

**⚠️ 例外:**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三道鎖齊備的公司,實際排班逾越核備內容時,核備就保護不了那一段。某保全公司經市政府核備的約定是「不得使其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一名員工卻連續出勤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11 號判決認為,例假調整逾越核備的範圍、內容或條件,該核備即失其調整的規制效力;公司說是員工自己代班,法院認為公司收下勞務也付了工資,屬可得而知,公司被處罰鍰 4 萬元並公布名稱。

三道鎖都做齊了,加班費、最低工資和國定假日還要照算嗎?——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

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排除的只有第 30、32、36、37、49 條。以下義務不會因為核備而消失:

沒有被排除的規定公司仍然要做到
第 21 條(113 年起由最低工資法規範)最低工資,而且要按核備時數比例增計
第 24 條加班費倍率照算
第 35 條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休息 30 分鐘;輪班制等情形得另行調配,但仍要真的脫離勤務
第 38 條、第 39 條特休與未休折算;國定假日可以調移、不能變少,休假日工作加倍發給
第 23 條、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要置備、逐日記載到分鐘、保存五年

依勞動部公布的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工資計算標準,每月最低工資=月最低工資額+(月最低工資額 ÷ 240)×(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 − 174)。以 115 年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核備每月正常工時 240 小時試算,門檻是 37,613 元。

某社區管委會與 7 名自聘警衛約定每月正常工時 220 小時,110 年 1 月經縣政府核備,同年 7 月勞檢仍查到基本工資不足、加班費短付、休息時間不足、特休未休工資少算、端午節出勤沒加倍發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92 號判決指出,核備不包括最低工資,警衛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2 萬 8,600 元,管委會卻照舊給 2 萬 4,000 元或 2 萬 7,500 元;警衛在「自行調配休息時間」內仍須放「處理事務中請稍候」的告示牌,法院認為警衛沒有脫離勤務。管委會違反五條規定,各處罰鍰 2 萬元、合計 10 萬元並公布名稱。

國定假日連三道鎖齊備的公司也會漏: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中,保全公司擋下 69 萬 3,539 元的加班費請求,但法院指出國定假日只能調移、不能變少,公司未調移補休,仍被判給付加倍工資 3 萬 4,869 元。

核備是把門打開,不是把責任關掉。

責任制被推翻或執行出錯,公司會面臨什麼?——勞基法第 79 條、第 80 條之 1

責任制被推翻或執行出錯時,公司通常會同時面對罰鍰、公布名稱與員工求償:

  1. 罰鍰:違反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等規定,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未置備、保存出勤紀錄(第 30 條第 5 項),依同條第 2 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部分,113 年 1 月 1 日起依最低工資法第 17 條處罰,級距相同、同樣得加重。
  2. 違反不同條文,實務上常是分別裁處:某社區管委會與警衛的約定沒有核備,被認定違反第 24 條第 1 項(加班費)、第 32 條第 2 項、第 38 條第 4 項(特休未休工資)三條,各處罰鍰 2 萬元、合計 6 萬元;管委會說不熟悉勞基法、特休未休工資已提存,法院都沒有接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4 號判決)
  3. 公布名稱:依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公司經處罰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4. 員工回頭求償:加班費屬於工資,依民法第 126 條,各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退未按月或足額提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自勞工離職時起 5 年。員工也可能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

(延伸閱讀: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基法計算公式與雇主常見的地雷)

公司的責任制站不站得住?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可以拿書面約定、核備函和上個月的班表、薪資單並排核對:

  1. 那個職稱與行業,在勞動部「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清單上找得到完全對得上的一行?
  2. 每一位適用的員工都有個別簽名的書面約定與核備函,而且上個月的實際班表沒有逾越核備函的工時、例假、休假內容?
  3. 核備之後,月工資有按核備時數比例往上調?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拿得出來?

三題都答「是」、員工也沒有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每月核對;但是否符合第 84 條之 1,仍要依書面約定、核備內容與實際排班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公司的責任制就可能被推翻或被裁罰。

責任制爭議在什麼情況下,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提出陳述意見、提起訴願、參加勞資爭議調解,或送出核備申請前,先確認公司責任制的法律風險。

❶ 已經收到勞動檢查結果或裁處書 — 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過了就很難再爭執裁罰

❷ 員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寄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追討加班費 — 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依法院命令提出出勤紀錄時,法院得認該證物應證的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第 5 項)

❸ 被稱為「責任制」的員工有人沒有個別書面約定,或核備函與現在的班表對不上 — 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是 5 年(民法第 126 條),同一套排班會在每個人、每個月累積

❹ 正準備送出核備申請,或打算調整班表、薪資結構 — 核備後最低工資門檻會按核備時數比例往上調,只改班表不改薪水,可能變成新的違規

員工不打卡、公司無法監控工時,就能當成責任制嗎?——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他在外面跑,我無法監控他做幾小時」是常見的理由,但「無法監控」不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要件。

某通運公司的聯結車司機做了將近 16 年,公司抗辯司機從不打卡,無法監控工時,所以是責任制專業人員,每月另給固定加班費 4,500 元。法院指出,聘僱契約書沒有約定司機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公司也沒有提出核備證明;司機每天交回的交接日報表與行車紀錄圓餅圖,公司拿來審核並計算薪資,就是公司為司機置備的出勤紀錄,依法應保存 5 年,公司卻提不出系爭期間的圓餅圖。

結果:公司被判給付加班費 149 萬 6,281 元、特休未休工資 6 萬 6,747 元,合計 156 萬 3,028 元,另補提繳勞退金 13 萬 4,022 元。(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聯結車案的重點是:公司拿來算薪水的日報表或行車紀錄,事後很可能被認定就是出勤紀錄。

下一步怎麼做

責任制出問題,通常不是公司不知道第 84 條之 1,而是當年談定的做法一路沿用、沒有人回頭對過:行業對了但沒簽書面,簽了書面但沒送核備,核備了但薪水沒調、班表也跟核備函不一樣。

  • 預約律師諮詢 — 已經收到勞檢結果、裁處書,或員工開始追討加班費,建議帶著書面約定、核備函、班表、出勤紀錄與薪資單,由律師評估責任制站不站得住,以及陳述意見、訴願或調解的方向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員工的職稱、排班方式與核備情況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三道鎖可能缺在哪裡、哪些問題需要律師確認,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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