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出錢送員工去受訓,契約寫了服務年限和違約金,結果他做不到一年就遞了辭呈。你照契約算出一筆金額要他賠——到了法院,這筆錢通常不會照你算的判。
培訓費和違約金的官司,最常見的結果是「准一部分」,被砍的多半在三個地方:契約約定的倍數、員工已經做過的那段年資、公司算進去卻證明不了的項目。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本身沒有罰鍰;真正可能讓公司被開罰的,是直接從員工薪水裡扣。
契約寫明違約金兩倍,法院為什麼只准 1.5 倍?——民法第 252 條
某醫院的住院醫師在 106 年 5 月 1 日申請在職進修,簽了「醫師在職進修切結書」:進修結束後回院服務 2 年;沒做滿,就把進修期間領到的費用(含工資)加一倍賠,中途離職的按服務未滿的月數比例計算。
這位醫師進修期間支領的費用(含薪資)合計 294 萬 6,000 元,回院後只服務 43 天(原應服務 731 天)就離職。醫院依切結書請求違約金 554 萬 5,412 元,一審全部准許。醫師上訴主張違約金過高,二審改判 423 萬 4,875 元,差了 131 萬 537 元,理由有三層:
- 醫師有獲益,醫院也有損失:醫師帶職帶薪進修,「衡情係有獲益」;提前離職,也讓醫院靠他提升醫療品質的利益落空。
- 醫師進修期間有回饋:他曾與院內醫療人員討論臨床工作、返院演講、提出教學講義、發表論文,「對被上訴人非無貢獻及回饋」。
- 醫院自己後來改了切結書:107 年以後,院內其他醫師簽的進修切結書,違約金條款「有縮減違約金約定倍數」。
法院因此把倍數從 2 倍降到 1.5 倍:294 萬 6,000 元 × 1.5 × 23/24 = 423 萬 4,875 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醫院名稱已隱去)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醫院案判決並引最高法院見解:可否酌減,不因違約金的作用為懲罰性而異。(相關法令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院案的重點是:實際支出是法院衡量的重要基準,但不是違約金的絕對上限——423 萬 4,875 元比醫院進修期間付給醫師的 294 萬 6,000 元還多。契約寫兩倍,不代表法院照兩倍算;公司後來簽的新版契約,也可能被拿來當尺。
(延伸閱讀:員工突然不辭而別,公司能求償嗎?違法離職的法律完整解析)
公司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哪些條件?——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須符合下列其中一款,才能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一是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二是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法院也表示,符合其中一款即可,「並非指雇主必須同時符合二款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第 2 項規定,年限應綜合考量培訓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的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的額度及範圍等事項,不得逾合理範圍;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者,依第 3 項其約定無效。
以護理師案為例:某醫院給護理師公假 170 天接受心臟外科體外循環師訓練,約定未服務期滿要賠「公假薪資與公費的兩倍」共 52 萬 5,738 元。法院把醫院實際投入算成約 26 萬 2,869 元,換算約 12.5 個月基本工資,加上約 5.5 個月培訓期間,認為年限設在 18 個月以內具合理性;違約金則認為過高,依 1.5 倍計算約 39 萬元,取整數酌減為 40 萬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 例外:**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第 4 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不是打折,是整筆免責。新竹那位護理師主張人力不足、壓力過大,法院認為她並非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合法發動終止權;反過來說,公司若真有違法在先、員工依第 14 條第 1 項合法終止契約,培訓費就可能整筆要不回來。
(延伸閱讀: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雇主必知的法律要件與常見問題)
寫「違約金」或寫「返還培訓費用」,法院的算法有什麼不同?——民法第 250 條、第 251 條
| 契約怎麼寫 | 法律上是什麼 | 能不能酌減 |
|---|---|---|
| 「返還實際支出之培訓費用」 | 返還實支費用,不是違約金 | 原則上不依違約金規定酌減,但每一筆都要有單據 |
| 「違約金」,沒寫性質 | 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可以,看實際損害 |
| 「懲罰性違約金」 | 懲罰性違約金 | 一樣可以(最高法院見解) |
某航空公司送客艙組員參加座艙長專班,離職時依契約按未服務天數比例請求返還;法院認為契約寫的是「返還訓練費用」,性質上是返還實際支出之培訓費用,「非屬違約金甚明」,不予酌減;但公司主張的培訓支出 37 萬 2,307 元,逐項審認後只認定 10 萬 7,336 元,再乘以 966/1,096,判 9 萬 4,605 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寫成違約金,另有兩條規則:民法第 251 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違約金是否過高,依最高法院見解,法院不必依職權蒐集、調查,要由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
最低服務年限寫錯會被罰嗎?從薪水先扣培訓費又會怎樣?——勞基法第 26 條、第 22 條第 2 項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不合要件,勞基法對此沒有罰鍰:罰則章(第 75 條至第 82 條)沒有一條處罰違反第 15 條之 1,效果是同條第 3 項的「其約定無效」,公司不能依該約定請求。
真正可能被開罰的,是從員工薪水裡先扣:
- 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第 78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 工資沒有全額直接給付: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公布名稱:依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經處罰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員工對該不該賠、賠多少還有爭執時,公司單方從最後一期薪水扣抵,就可能落入上面兩條;被認定違法時,公司可能還要補發扣下的工資,培訓費仍要另外請求。
公司的培訓費條款撐得住嗎?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可以用來盤點風險:
- 契約寫的是「返還實際支出之培訓費用」還是「違約金」,名稱跟內容一致?金額拆得成「項目×單價×數量」,每一項都有單據?
- 契約有按已服務期間遞減的條款,也寫清楚從哪一天起算(到職日、完訓日還是取證日)?
- 契約裡另外設置的簽名欄、「本人已充分了解」的確認格,員工都真的簽了?
三題都答「是」、也沒有員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現行的培訓契約;但是否具備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的培訓或補償前提、年限是否逾合理範圍、金額是否過高,仍要依個案的培訓成本、已服務期間與人力替補難易判斷。第 1 題答「否」,證明不了的項目可能被法院逐項刪除;第 2 題答「否」,扣減的比例和起算日可能成為爭點;第 3 題答「否」,賠償條款可能被認定根本沒有成立。
員工提離職、公司要追培訓費,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還沒扣款或寄出求償函之前,先確認培訓費條款撐不撐得住、能請求多少。
❶ 打算照契約倍數算出全額,寄求償函或存證信函 — 倍數通常最先被法院砍掉;請求寫成違約金還是返還實支費用,會決定後續的爭點
❷ 打算從最後一期薪水扣抵培訓費 — 員工有爭執時,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或第 22 條第 2 項,並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名稱
❸ 員工主張是公司違法在先才離職,例如超時工作 — 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第 4 項,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法院會檢查員工是否依第 14 條第 1 項合法終止
❹ 契約另外留的簽名欄空白,或「違約金」「返還培訓費用」混著寫 — 簽名欄空白,條款可能被認定沒有成立;名稱混用,能不能酌減就會變成爭點
❺ 請求金額包含受訓期間的薪資、退休金提繳,或簽約前就上完的課 — 法院曾把這幾筆逐筆刪除
員工在契約最後一頁簽了名,培訓費賠償條款就算成立嗎?
某公司送一位維修工程師赴加拿大受訓,支出 175 萬 3,893 元。契約第 4 條約定:自取得合格證照起 3 年內離職,任職未滿 1 年賠 180 萬元,滿 1 年未滿 3 年按年資比例賠償。這位工程師 108 年 6 月 12 日取得證照,同年 9 月 24 日就自請離職。
一審判公司全勝,二審全部推翻:第 4 條末尾用粗黑體印著「乙方簽立本約時已充分明瞭其計算方式及金額並同意之。(乙方簽名:___)」,那個欄位是空白的,工程師只在契約最後一頁簽名。法院認為,公司另留簽名欄就是要證明員工了解並同意,員工沒簽,「即有可能係因為不同意系爭賠償約定而拒絕簽名」。人事人員到庭證述,工程師曾在電話裡說這個條款「對員工比較苛刻」,主管要他補簽,他不願意。
結果:175 萬 3,893 元一毛都沒拿到,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也由公司負擔;最低服務年限是否有效、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表示「均無再為審究必要」。(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維修工程師案的重點是:賠償條款根本沒有成立。員工在最後一頁簽名,不一定等於同意契約中另外要求簽名確認的條款。
員工受訓期間照領的薪水,可以算進要他賠的金額嗎?
某航空運輸公司送直升機維修師到義大利原廠和新加坡受訓,約定取證後 3 年最低服務年限,維修師做了 553 天(應服務 1,096 天)就離職。公司請求違約金及訓練費用賠償共 126 萬 7,313 元,法院判 61 萬 834 元,不到一半:
- 受訓期間的薪資 10 萬 280 元、退休金提繳 6,017 元被刪除:法院認為,「不論有無指派被告接受訓練」,公司本來就有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的義務,不是他離職造成的損害。
- 簽約前上完的大學課程 4 萬 8,286 元被刪除:不在契約約定的訓練範圍。
- 訓練費用按已服務比例扣減:這部分契約沒寫遞減,法院仍認為公司的培訓支出「已經獲得部分回報」,以 93 萬 3,305 元 × 543/1,096 計算,只准 46 萬 2,395 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新竹那位護理師則是請公假受訓,法院認為公假期間未實際提供勞務、依法擬制的工資「可視為原告出資訓練勞工」,算進醫院的投入。同樣是受訓期間照發的薪水,可能被認定是公司本來就該付,也可能被算成公司的培訓投入,法院會看那段期間的實際安排。
下一步怎麼做
培訓費求償拿回多少,通常看三件事:契約把這筆錢寫成什麼、公司證明得了多少、員工已經服務多久。員工遞出辭呈時,這三件事大多已經定型。
- 預約律師諮詢 — 員工已經提離職、公司準備求償,或員工主張公司違法在先,建議帶著培訓契約(含所有簽名頁)、費用單據、受訓期間的班表與差假紀錄、離職文件,由律師評估能請求的項目與金額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培訓內容、契約條款和員工的服務期間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可能被法院刪減的項目與需要律師確認的問題,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