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

員工上下班出車禍,公司要付他薪水嗎?勞保認定是職災,法院不一定跟著認定

員工通勤途中車禍,勞保局多依審查準則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第 59 條原領工資補償卻見解分歧。從公司打贏職災爭點仍付 84 萬元的判決,看認定、抵充與罰則。

2026.10.02鄭皓軒律師

員工下班路上出了車禍,請了公傷假,勞保局也核了職業傷害的傷病給付。保險都認了,公司是不是就該照原領工資補他?還是人在路上出事,根本不關公司的事?

兩種直覺都可能出錯。通勤車禍在職災保險和勞基法第 59 條是兩套獨立判斷:勞保局依審查準則原則上視為職業傷害;雇主要不要付原領工資補償,法院見解並不一致。一旦被認定是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補償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勞保給付只能抵充、不足的差額仍要補。

公司自己承認是通勤職災,法院為什麼判不用補,卻還是要付 84 萬元?——勞基法第 59 條

某公司的工程師日薪 1,700 元,實領月薪 42,900 元。113 年 8 月 26 日下班途中出車禍,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25 萬 5,208 元、醫療費用補償 4 萬 4,178 元。

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不爭執通勤災害屬於職業災害,桃園地院卻沒有照單全收:公司的不爭執「僅係其對該事實之法律意見」,法院就通勤災害的定性「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法院自行判斷後認為,下班返家途中的交通事故已脫離雇主有關勞務實施的危險控制範圍,兩筆補償全部駁回。

公司在補償這一題贏了,整件官司卻沒有贏。工程師以公傷假期間未付職災薪資補償、勞保及勞退高薪低報為由,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把其他爭議一起告進來:

法院判公司要付的項目金額
積欠工資(國定假日與喪假每日少給 800 元 × 70 日)56,000 元
休息日加班費差額(第 3 小時起用 1.34 倍、未用 1.67 倍)54,698 元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差額(公司提不出出勤紀錄)161,300 元
失業給付差額(投保 28,590 元,應為 43,900 元)55,116 元
資遣費(平均工資 42,660 元 × 6 個基數)255,960 元
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60,692 元
合計843,766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桃園工程師案的重點是:84 萬 3,766 元裡,沒有一項是車禍的補償。通勤職災的爭議一旦進到法院,投保薪資、加班費、特休這些平常就存在的問題,可能被一起攤開。

勞保認定是通勤職災,勞基法第 59 條也一定算嗎?——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7 條

職災補償分成兩軌,通勤車禍在兩軌的答案可能不同。(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保險軌(勞保局)雇主軌(勞基法第 59 條)
判斷依據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沒有定義職業災害,法院多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再看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
排除事由審查準則第 17 條九款法院個案認定,見解分歧

審查準則第 17 條的九款,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加上無照、駕照吊扣期間或吊銷註銷後駕車、闖紅燈、闖越平交道、酒駕毒駕、違規使用路肩、競駛蛇行等危險駕駛、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單純超速不在九款之內。

雇主軌的分歧,在於通勤車禍算不算在雇主的支配範圍內:

  • 肯定的見解: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58 號判決認為,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與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亦應為相同之解釋」,並以原審的否定見解「自有可議」廢棄發回。
  • 否定的見解:也有不少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審查準則是行政命令,不拘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14 號判決中,保全員下班騎車返家摔倒,勞保局已核發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法院仍以「勞保局前揭認定並不拘束本院」駁回他的補償請求。

肯定與否定兩種見解目前並存,「通勤一定算」或「一定不算」都不宜當成公司決策的前提。

(延伸閱讀:居家辦公時受傷,算職業災害嗎?在家工作的職災認定完整說明)

被認定是職災時,原領工資補償怎麼算、勞保給付能抵多少?——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

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58 號判決指出,職災補償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受僱人與有過失也不減損其權利。

  • 原領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1 項,是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為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也不是平均工資。
  • 勞保給付只抵到原領工資為止:依第 59 條但書,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發給,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3 個月起按七成;前 3 日、投保薪資低報的差額、第 3 個月起少掉的三成,都要雇主補足。
  • 不能拿來抵的:員工向肇事者拿到的賠償不是雇主支付費用的給付;員工欠公司的錢也不能扣,因為依第 61 條第 2 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認定結果出來之前:依災保法第 88 條,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以月薪 4 萬元、醫療中不能工作 90 日試算,補償應給 119,970 元;據實以 40,100 元投保時公司要自己補 14,718 元,以 115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投保時要補 42,414 元(試算,每月以 30 日計,非法定標準)。

**⚠️ 例外:**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延伸閱讀:員工過勞中風、得了憂鬱症,一旦被認定是職業病,公司要付多少?補償歸零不等於沒事)

不給原領工資補償、沒幫員工投保,公司會面臨什麼?——勞基法第 79 條、第 80 條之 1

通勤車禍被認定屬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公司卻沒有給補償時,通常會面對:

  1. 罰鍰: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 公布名稱:依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3. 員工追討:依第 61 條,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4. 員工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依同條第 2 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沒有幫員工投保的公司,負擔通常更重:依災保法第 36 條,公司要先繳清保險人以處分令其繳納的金額,員工領到的保險給付才得抵充公司的第 59 條補償。

公司處理員工通勤車禍有沒有缺口?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可以用來盤點風險:

  1. 員工的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都是照實際月薪申報,而不是用底薪或最低工資?
  2. 員工通勤途中出事時,公司手上有事故時間、地點、當天班表,以及警方的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3. 職災認定結果出來前,員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或留職停薪,認定為職災後才轉公傷病假,而且公司沒有在這段期間終止契約?

三題都答「是」、也沒有員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現行的投保與請假作業;但個別車禍算不算勞基法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仍要依事故時間、路線與員工的駕駛行為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第 1 題答「否」,公司自己要補的差額會變大,員工也可能以高薪低報為由終止契約;第 2 題答「否」,公司主張審查準則第 17 條的排除事由時,可能拿不出證據;第 3 題答「否」,事後一旦認定是職業災害,終止日就可能落在醫療期間,違反勞基法第 13 條。

員工通勤車禍的補償爭議,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回覆員工的補償請求、發出人事通知或提起訴願前,先確認公司的補償責任與法律風險。

❶ 員工已請求原領工資補償或醫療費用,或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一名員工的請求,可能把投保薪資、加班費、特休一起攤開

❷ 員工出事時有繞路、折返、時間明顯晚於下班,或有交通違規 — 第 17 條九款各有要件,主張排除的一方通常要提出警方紀錄、事故鑑定等證據

❸ 員工仍在治療中,公司正考慮資遣、解僱或調職 — 依勞基法第 13 條,第 59 條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員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得依勞工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第 1 項命公司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❹ 已經收到勞動檢查結果或裁處書 — 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員工下班折返公司拿東西、自己違規左轉,還算通勤職災嗎?——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7 條

某上櫃公司的助理工程師,111 年 7 月 12 日下班騎車返家,發現忘了帶家裡鑰匙,折返公司去拿,20 時 6 分在路口左轉時沒有禮讓直行車、提前駛入來車道,被對向超速直行的機車撞上受傷。

二審法院認定兩款排除事由同時成立:

  1. 第 1 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助理工程師平日與家人同住,不是不能請家人開門;平日也不常折返,屬偶發狀況。
  2. 第 9 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法院寫明助理工程師「固無逆向行駛或跨越雙黃線之情形」,但未禮讓直行車即貿然左轉、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因此「縱上訴人並無逆向行駛及跨越雙黃線之行為,仍符合」第 9 款。對方雖然也超速,法院判斷的是助理工程師自己的騎乘行為。

法院據此認定不屬職業傷害,請假期間也不是第 59 條的醫療期間,員工主張公司在醫療期間資遣違法、請求醫療費用補償,都被駁回。上櫃公司在答案出來前已支付工資補償 15 萬 6,760 元;最後站得住,靠的是法院調閱的刑事卷、事故光碟、現場照片與鑑定意見書。(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上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二審判決)

助理工程師案的重點是:「沒有逆向、沒有跨雙黃線」不代表不構成第 9 款;公司主張第 17 條的排除事由,要有證據撐得住。

(延伸閱讀:員工職災還在治療,公司可以資遣嗎?離職日期落在醫療期間,罰鍰從 9 萬元起跳)

下一步怎麼做

員工通勤出車禍,公司要先釐清:事故在職災保險和勞基法第 59 條各自可能怎麼認定、被認定時要補多少差額、治療期間的人事安排有沒有碰到第 13 條,每一項都取決於事故時間、路線、駕駛行為與薪資、投保等可以證明的事實。

  • 預約律師諮詢 — 員工已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申請調解,或公司正考慮在員工治療期間調整人事,建議帶著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班表、薪資與投保資料、勞保局核定文件,由律師評估補償責任與處理方向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車禍經過、上下班路線與時間、公司已付的款項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可能的風險點與需要律師確認的問題,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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