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跟員工約定「月薪已經含加班費」,法院什麼情況才會認?包薪要分得出來才算數

包薪不違法,但平日工資和加班費要分得出來、對得上時數。從熱炒店「一口價」被判再補 30 萬元的判決,看責任津貼、主管加給何時被當成平日工資。

2026.10.11鄭皓軒律師

面試時你把話講得很清楚:「月薪 4 萬 3,一口價,裡面已經含加班費。」員工點頭,做了五年半,離職後卻告上法院,主張津貼都是平日工資、加班費要用整包重算。

包薪約定本身不違法,但法院認可的前提是「分得出來」:哪一段是平日工資、哪一段是加班費、加班費對應每月幾小時。分不出來的部分,實務上通常會被當成平日工資,時薪基數跟著變高,過去五年的加班費都可能要用新基數重算。

「一口價、已含加班費」面試時講清楚了,為什麼法院還是判再補 30 萬?——勞基法第 24 條

某熱炒店的廚師做了五年半,每天早上 10 點上班、晚上 10 點下班,中間下午 3 點到 5 點休息,實際工作 10 小時——正常工時 8 小時,等於每天固定加班 2 小時。

老闆面試時真的有講清楚,負責人的配偶後來在法庭上作證:

薪資部分,上班時間 10 小時,月休 6 天,薪水 4 萬 3,裡面包含底薪 2 萬 4,剩下都是加班費。勞健保是用底薪 2 萬 4 去投保,全部就是 4 萬 3,一口價。

薪資單上有五個項目:底薪、職級獎金、責任津貼、加班津貼、全勤獎金。廚師離職後主張責任津貼、全勤獎金都是平日工資,老闆則主張責任津貼是加班費的一部分。

法院一項一項拆開,結論分成三邊:

  • 加班津貼 9,000 元是加班費:名稱寫著加班,證人也證稱這筆是加班的對價。
  • 責任津貼不是加班費:作證的配偶坦承自己不是會計專業,責任津貼的金額是「自薪資總額中自行分配」的。法院認為,金額既然不是依照加班時數核算出來的,就無從解釋成加班費。離職前,責任津貼是每月 1 萬 3,600 元。
  • 全勤獎金是工資:按當月有沒有全勤發給,具勞務對價性又是經常性給與。

結果:二審改判,老闆要再補 30 萬 3,337 元;加上一審已判的 6 萬 7,488 元,合計約 37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店家名稱已隱去)

熱炒店案的重點是:老闆輸在講出來的內容無法計算——「剩下都是加班費」沒有說剩下的錢對應幾小時、超過怎麼辦。一筆錢的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通常決定它是不是加班費;名稱叫什麼,法院不太看。

包薪約定要符合哪些條件,法院才會認?——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

包薪的判斷標準來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某珠寶銀樓的銷售人員每天工作 12 小時,二審拿基本工資當平日工資,認定公司已經給足加班費;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指出雇主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給付優於勞基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者得拘束勞雇雙方,不足的部分勞工仍得請求。雙方當初沒有約定正常工時的工資就是基本工資,薪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約定哪一項是加班費,二審卻這樣認定,最高法院認為是「自嫌速斷」。

換成白話,包薪約定要站得住,通常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條件法院看什麼
分得出來正常工時工資與加班費是分開的兩個數字,不是一個總額
對得上時數加班費那個數字,明確對應每月幾小時的加班
比得過法定用那個時數按勞基法第 24 條的倍率計算,固定加班費不低於法定金額;約定範圍包含休假日出勤的,也要符合第 39 條加倍發給

前兩個條件少一個,那筆錢很可能不被認列為加班費,而是併進平日工資計算——熱炒店案加班津貼過關、責任津貼沒過,差別正在這裡;第三個條件比不過,不足的部分員工仍可請求。三個條件都符合,實際加班超過約定時數的部分仍要另外給付:固定加班費只能「預付」,不能「吸收」。(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約定的加班時數本身也要合法:依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要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最多 54 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僱用 30 人以上、依此放寬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照熱炒店案的排法(每天加班 2 小時、月休 6 天)試算,一個月出勤 24 天就是 48 小時,已超過 46 小時的一般上限——固定加班費設計得再完整,時數超標一樣違法。

責任津貼、主管加給,可以拿來抵加班費嗎?——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

判斷責任津貼、主管加給能不能抵加班費,可以先問兩個問題:這筆錢的金額是用什麼公式算出來的?公式裡有沒有「加班時數」這個變數?答不出來,這筆錢通常很難被認定為加班費。

一筆錢不是加班費,接著要看它是不是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包括以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的部分;最高法院的見解是,無論名義為何,制度上屬於勞務對價、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的給與,就具有工資性質。

主管加給用同一把尺:固定發、跟職務綁定、按月給,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說不出對應幾小時的加班與計算基礎時,通常很難拿來抵加班費,還可能要算進時薪基數。「主管不用給加班費」是另一個問題,要看他是不是勞工,不是看職稱;就算屬於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經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該條排除適用的條文裡也沒有第 24 條,超過書面約定並核備的工時,加班費仍要給。

(延伸閱讀:全勤獎金這樣扣,最高罰 100 萬:2026 新制,雇主的請假扣薪制度要怎麼改)

員工主張津貼都是工資,誰要證明哪一筆是加班費?——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包薪爭議裡,舉證責任通常在雇主身上。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主張某筆錢是加班費的雇主,要負責推翻這個推定。

某貨運公司的兩位司機主張,薪資單上的「加班返趟費」「加班費責任津貼」「節能獎金」等項目全部是平日工資;公司則說這些就是加班費。法院認為,公司主張給付已包含加班費,就要證明怎麼區分平日工資和加班費、而且優於勞基法的標準,證不出來就推定全部是平日工資;依「透明性原則」,「加班返趟費」無法對應實際工時,自然無從區別哪個數額是加班費。結果兩位司機分別拿到 40 萬 4,380 元和 237 萬 8,300 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包薪被拆開重算,公司會面臨什麼?——勞基法第 79 條、第 80 條之 1

假設月薪 43,000 元整包被認定為平日工資(試算,非判決認定金額),時薪 = 43,000 ÷ 240 ≈ 179.2 元;每天加班 2 小時、月出勤 24 天,每月應給加班費 = 179.2 × 4/3 × 2 × 24 ≈ 11,472 元。每月短付約 1 萬 1,472 元,一年約 13 萬 7,664 元,五年約 68 萬 8,320 元。

連動的不只加班費:

連動項目可能的變化
加班費工資屬定期給付,依民法第 126 條,各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員工通常可以回頭請求 5 年的差額
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計算基數跟著變高
勞保、勞退只用底薪投保、提繳的(熱炒店案就是用底薪 2 萬 4 投保),可能被追繳差額

被勞檢查到時,還有行政責任:

  1. 罰鍰: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24 條或第 32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 公布名稱:依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延伸閱讀: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基法計算公式與雇主常見的地雷)

公司的包薪約定站得住嗎?三題自我檢查

拿勞動契約、最近一個月的薪資單和出勤紀錄並排核對:

  1. 契約上,正常工時工資和加班費是分開的兩個數字,而且寫明加班費對應每月幾小時?
  2. 每個月有拿出勤紀錄跟約定時數核對、超過的另外給,而且延長工時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月沒有超過 46 小時(依法再經同意後為 54 小時)?
  3. 「責任津貼」「主管加給」「職級獎金」說得出計算公式?說不出公式的項目,有算進加班費的時薪基數,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也依實際工資申報?

三題都答「是」、薪資項目單純、也沒有員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每月核對;但包薪約定能否被法院認列,仍要依契約文字與實際給付情形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公司的包薪約定就可能在爭議時被拆開重算。

包薪爭議在什麼情況下,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回覆員工、提出陳述意見或調整薪資結構前,先確認公司的包薪約定能不能被法院認列。

❶ 員工寄存證信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已起訴,主張津貼是工資、要重算加班費 — 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舉證責任通常在公司;一名員工的請求,可能牽動同一套薪資結構下所有人最近 5 年的差額

❷ 已經收到勞動檢查結果或裁處書 — 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過了就很難再爭執裁罰

❸ 打算把現有月薪拆成本薪加固定加班費,或把津貼改名、調整項目 — 拆法不當,可能被員工主張是變相減薪,或約定的加班時數超過每月 46 小時的上限

❹ 公司主張某些職位是「責任制」,或主管不用給加班費 — 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缺一就回到一般工時規定

把加班費改發在績效獎金欄位,有給就沒事嗎?——勞基法第 23 條

某機械設備製造公司的兩位外籍勞工在 111 年 2 月 4 日休息日各出勤 8 小時,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沒有把績效獎金、伙食津貼、責任津貼算進去,發了 1,128 元和 1,058 元;勞檢時公司主張當月績效獎金裡另外包了 2,256 元和 2,116 元的加班費,員工還簽了說明書。

法院沒有接受:說明書的可信度有疑問,公司對員工請假對調日期的說法,從勞檢、訴願到起訴也前後不一;更關鍵的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23 條第 2 項應置備工資清冊,法院指出清冊不得虛偽登載、已登載的項目和金額也不得任意挪移,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還可能觸犯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薪資單明明有「加班費」欄位,卻把金額拆去填在「績效獎金」欄,法院認為是「規避應足額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義務之飾卸藉詞」。

結果兩人分別短付 540 元和 623 元,公司被處罰鍰 2 萬元(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法定最低額),並被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料。公司辯稱兩個月前的勞檢已認為優於勞基法,法院認為那次只問了一位員工的計算式,上次沒查到不代表本次沒有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地訴字第 29 號判決,公司名稱已隱去)

下一步怎麼做

包薪約定能不能被法院認列,問題通常不在「有沒有包」,而在「拆不拆得開」:哪一段是平日工資、哪一段是加班費、對應幾小時、超過的有沒有另外給。這些都要能拿勞動契約、薪資單和出勤紀錄證明。

  • 預約律師諮詢 — 員工已經主張津貼是工資、要求重算加班費,或公司正打算調整包薪結構,建議帶著勞動契約、薪資單與出勤紀錄,由律師評估約定能否被認列與可能的差額範圍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公司的薪資項目和加班時數的約定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哪些項目可能被認定為平日工資、哪些問題需要律師確認,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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