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

扣移工膳宿費、幫移工保管護照,雇主什麼時候會從被罰錢變成被起訴?

移工工資短付或超扣,罰鍰下限通常墊到 6 萬元,續聘後補簽的膳宿費約定可能無效;扣留證件再加上難以求助的處境與顯不相當的勞動,就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罪。

2026.10.18鄭皓軒律師

你聘了移工,可能是工廠作業員,也可能是家裡照顧長輩的看護。仲介給的切結書寫著每月膳宿費,你就照扣;護照怕他弄丟,就收在你的抽屜。這兩件事,會不會哪天從勞工局的罰單變成檢察官的傳票?

多數情況下,扣錯移工工資是罰鍰加民事返還的問題,但罰鍰下限通常墊到 6 萬元,返還可以往回追 5 年;扣留證件、短付工資、長工時一旦湊在一起,就可能被當成人口販運罪偵辦,即使最後無罪,程序也可能拖上好幾年。

切結書是移工自己簽的,為什麼雇主還要還 360 萬元?——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高雄一家電子公司,27 名菲律賓籍技術員一起提告。勞動契約是菲律賓政府的制式版本、經該國驗證,約定雇主免費提供三餐及團體住宿;公司另透過仲介請他們簽每月膳宿費 4,000 元(部分人 2,500 元)的工資切結書,續聘期間又補簽「每日三餐自理、每月住宿費 2,200 元」的附約。

公司抗辯:簽切結書前都透過仲介說明過,移工是自己同意負擔膳宿費。

法院把 27 人分成兩種情形:

  • 入境前簽、經驗證的切結書,有效:經菲律賓海外就業署驗證蓋章、有中英文對照,法院認定雙方已合意變更勞動契約,「該勞動條件之變更亦未牴觸勞基法之底線,自非法所不許」。
  • 續聘時沒在新契約生效之初另行同意的,不能再扣: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聘僱辦法;判決引行為時第 27 條之 2,現行移列第 35 條),切結書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續聘時未明示同意、或新契約生效後才補簽的約定,與勞動契約不一致,不算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但書的「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結果:6 人因在各次契約生效之初就簽了同意書(或首次契約期滿即未續聘)而敗訴;其餘 21 人勝訴,雇主應給付合計 3,607,873 元,另加自 112 年 10 月 1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的利息。這是一審判決,雇主已提起上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公司名稱與當事人姓名已隱去)

電子公司案的重點是:同一份膳宿費約定,簽在契約生效之初還是生效之後,結果可能完全相反。

切結書和勞動契約寫的不一樣,移工薪水能扣什麼?——聘僱辦法第 35 條、第 66 條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橋頭地院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把但書解釋得很窄:「法令另有規定」舉的是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預扣與強制執行;「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勞工同意由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雙方仍有爭執時,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延伸閱讀:從員工薪水裡扣一點,他也沒說話,這樣不行嗎?法院通常不把「沒反對」當成同意)

移工另外多一層規範:聘僱辦法是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授權命令,所稱第二類外國人包括製造業移工,也包括家庭看護工(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

問題聘僱辦法的規定
工資檢查看哪份文件?經移工本國主管部門驗證的工資切結書;期滿續聘的,看最近一次經驗證的那一份(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
切結書能改成對移工不利嗎?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第 35 條第 4 項);勞動力發展署 110 年 2 月 19 日發管字第 1090017133 號函並指出,工資檢查時勞動契約與切結書不一致,以較有利於外國人的約定為準
薪資明細怎麼給?印有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記載工資與膳宿費等應負擔項目,交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 5 年(第 66 條第 1 項)
工資怎麼付?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證明文件交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第 66 條第 5 項);未全額給付,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 6 項)

扣錯移工薪水、留著他的護照,雇主會被罰多少?——行政罰法第 24 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1. 短付或超扣工資,罰鍰下限 6 萬元: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同一個扣款動作同時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同條第 4 項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與聘僱辦法第 66 條第 5 項(屬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依第 67 條第 1 項,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新北一家成衣公司的續聘勞動契約約定免費膳宿,公司卻依續聘時另簽的切結書每月扣 4,000 元、扣了 12 個月,被處罰鍰 6 萬元並公布名稱;法院以切結書備註「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認定該扣款約定無效,駁回公司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09 號判決)
  2. 公布名稱與限期改善:依勞基法處罰鍰者,依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3. 扣留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者依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第 72 條第 2 款,有第 57 條第 8 款或第 9 款情事者,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延伸閱讀:外籍員工只有居留證還不能上工?工作許可、調職與試做的雇主合規指南)

保管證件、扣薪水,什麼時候會變成人口販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

某塑膠廠的負責人、配偶、兒子與擔任會計的女兒,一家四口被依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第 2 項(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起訴。起訴事實包括:三名印尼籍移工的護照、居留證被扣留,其中一人連健保卡、存摺、手機都由女兒保管;工時從早上 8 點到晚上 8、9 點;達不到生產目標就沒有加班費;還被指派噴農藥、割草、打掃雇主住處。其中兩人在 106 年 7 月翻牆離開工廠,由民間協會協助向 1955 申訴。

一審判四人無罪:工廠確實保管過其中一人的護照、居留證和手機,但沒有足夠證據認定是強制扣留,手機已歸還,本人也同意由雇主繼續保管證件;另兩人能自由使用手機,還自行聯繫協會申訴,難認陷於難以求助之處境,勞動與報酬也難謂已達明顯不合理的剝削程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公司名稱與當事人姓名已隱去)

塑膠廠案的重點是:從移工申訴(103 年、106 年)到一審判決(115 年 3 月)走了將近九年到十二年,法院判斷靠的是薪資明細、出勤與匯款紀錄和 1955 申訴紀錄。

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等方法為之者,依第 1 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依第 4 項再加重。「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依第 2 條第 4 款,是綜合考量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與相類工作之一般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

移工的扣款與證件管理有沒有踩線?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可以用來盤點風險,拿每位移工的文件並排核對:

  1. 勞動契約、工資切結書與最近一期薪資明細,對膳宿費等扣款項目的記載彼此一致,明細也印有中文和移工本國文字?
  2. 續聘移工同意自付膳宿費的文件,簽在新一次勞動契約生效前或生效之初,而不是生效之後才補簽?
  3. 每位移工的護照、居留證和存摺,都在他自己手上,沒有放在公司或你家?

三題都答「是」、也沒有移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現行的扣款與管理方式;但某一筆扣款算不算有效約定,仍要依簽署時點、驗證與契約內容個案判斷。任何一題答「否」:第 1 題可能出現多扣或明細不合規,違反聘僱辦法第 66 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適用勞基法者並涉及第 22 條第 2 項;第 2 題的扣款可能被認定為不利益變更而須返還;第 3 題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若再加上短付工資、長工時,也是人口販運案件會調查的事實。

移工薪資或證件的爭議,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回覆勞工局、提起訴願或到案說明前,先確認雇主的法律風險。

❶ 已經收到勞動檢查結果或裁處書 — 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❷ 移工打了 1955,或勞工局通知你說明扣款與證件保管 — 申訴與訪查紀錄,日後可能成為裁罰或偵查的卷證

❸ 接到警察、移民署專勤隊或檢察官的通知 — 案件可能已從勞動爭議轉為刑事偵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更重

❹ 移工集體追討膳宿費或被扣的工資 — 依民法第 126 條,工資這類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5 年間不行使才消滅,金額按人數乘月數累積

❺ 曾因非法聘僱外國人被裁處罰鍰,五年內又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 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五年內再違反就是刑事責任

看護工住在家裡,雇主的身體接觸什麼時候會變成刑案?——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刑法第 224 條

一位公司負責人透過仲介聘僱越南籍看護工照顧母親。109 年 10 月,他在母親住處的廁所,趁看護工打掃不及抗拒,藉口「內衣掉下來」摸她的胸部;一星期後在廚房,先碰她的臀部,她一再閃避,他仍強行把手伸進她的衣領,過程被看護工用手機錄下。他辯稱看護工帶男友到家裡、在越南已婚,他只是想把人趕走;法院認為這些與他的行為毫無關聯,看護工工作上就算有不當之處,也不能作為這些行為的理由。

結果:廁所那次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罪,有期徒刑 6 月;廚房那次在看護工明白閃避、抗拒後仍繼續,升高為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10 月;被告上訴,二審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當事人姓名已隱去)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案行為在 109 年,適用修正前條文);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22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怎麼做

移工的扣款與證件爭議,關鍵通常不在有沒有惡意,而在文件對不對得起來:切結書簽在什麼時候、和勞動契約是否一致,證件和存摺在誰手上,出勤與工資紀錄調不調得出來。

  • 預約律師諮詢 — 已經收到裁處書、被通知說明 1955 申訴,或接到警察、專勤隊、檢察官通知,建議帶著勞動契約、工資切結書、薪資明細與出勤紀錄,由律師評估陳述意見、訴願或刑事程序的方向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移工的扣款項目、切結書簽署時間與證件保管方式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可能的風險點與需要律師確認的問題,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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