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週一報到,投保單還躺在「這週一起送」的資料夾裡;週三他搬貨受傷,或做了幾天你請他離開。你以為勞保局會處理——實際上,勞保局可能先付再向公司要,也可能不付、改由公司自己賠。
到職當天沒申報,三張保險後果不同:職災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第 13 條第 1 項,受僱勞工原則仍自到職當日生效,勞保局照樣給付,再依第 36 條第 1 項以處分令公司限期繳納同一筆錢;勞保非當日申報者自通知翌日起算,就業保險原則隨勞保生效,空窗期出事,員工領不到的給付由公司按給付標準賠償。
只上班 9 天、保險都沒保,為什麼要賠 6 個月的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
某彩券行 114 年 12 月 8 日僱用一名早班員工,月薪 3 萬 590 元。12 月 16 日,人事傳訊息說「我們覺得我們這工作比較不適合你」,請她隔天來領薪水;隔天彩券行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契約。前後 9 天,勞保、就業保險、健保都沒有投保。
她申請失業給付,勞保局以查無就保紀錄不予給付;她起訴求償,彩券行的兩個抗辯法院都沒接受:
- 「她沒交齊身分證明和投保資料。」 法院認為彩券行沒有舉證,卷內人事和她的對話也都沒有提到缺件。
- 「就算有疏失,也應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酌減。」 法院認為雇主辦理就保投保手續「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損害原因就是雇主沒保,沒有證據證明勞工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不適用過失相抵。
結果:法院以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萬 3,050 元 × 60% × 6 個月,判彩券行賠償 11 萬 8,980 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這筆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她的勞保投保資料計算,不是這 9 天的薪水;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等)看的也是過去的投保資歷,不是任職天數。
彩券行案的重點是:任職只有 9 天,公司仍可能要按給付標準賠足 6 個月的失業給付;「員工資料沒交齊」若拿不出證據,也很難讓賠償打折。
三張保險從哪一天開始有效?空窗期出事誰付?——災保法第 13 條、勞保條例第 11 條
災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勞保條例第 11 條、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第 3 項都要求勞工到職「當日」通知保險人,沒有試用期的例外;沒在當日申報時,效力與後果如下表。(相關法令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 項目 | 到職當日沒申報,效力從哪天起算 | 空窗期出事,錢從哪裡來 |
|---|---|---|
| 職災保險 | 受僱勞工原則仍自到職當日起算(災保法第 13 條第 1 項;在雇主辦理登記或設立稅籍等之前到職者,自雇主完成之當日起算) | 勞保局先給付勞工,再依第 36 條第 1 項在給付範圍內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公司限期繳納 |
| 勞工保險 | 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勞保條例第 11 條但書) | 空窗期沒有保險效力,依第 72 條第 1 項由公司按給付標準賠償 |
| 就業保險 | 隨勞保生效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保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未申報勞保而依第 6 條第 3 項申報就保者,非當日申報自申報之翌日起算(同項但書) | 依第 38 條第 1 項由公司按給付標準賠償 |
| 勞工退休金 | 到職之日起 7 日內通知勞保局開始提繳(勞退條例第 18 條) | 勞工得依第 31 條求償;未申報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第 49 條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 |
**⚠️ 例外:**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強制投保對象是「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未滿 5 人者依第 8 條得自願參加勞保;但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災保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勞退條例第 7 條都不看公司人數。
沒保的空窗期出事,公司要賠或被追繳的是哪六種錢?——勞保條例第 72 條、就保法第 38 條
沒投保而落到公司身上的錢,常見六種:
- 職災保險給付:依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被追繳,金額看勞工實際領了多少。
- 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9 個月);有受扶養眷屬者依第 19 條之 1 每人加給 10%,最多 20%。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依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 50% 一次發給(須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參加就保滿 3 個月以上)。
- 喪葬津貼:依勞保條例第 62 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發給 3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生育給付:依勞保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一次給與 60 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生育補助費。
- 勞退提繳差額: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 5 年。
第 2 到第 5 項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後段、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後段按給付標準賠償,等於把勞保局本來會發的錢改由公司付。
職災還有第二層: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依災保法第 36 條第 2 項,未投保的公司要先繳清追繳金額,勞工領的保險給付才得抵充這筆補償。
(延伸閱讀:員工過勞中風、得了憂鬱症,一旦被認定是職業病,公司要付多少?補償歸零不等於沒事)
沒在到職當天申報,公司會被罰多少?——災保法第 96 條、勞保條例第 72 條、就保法第 38 條
罰鍰依保險別分開計算:
- 職災保險:依災保法第 96 條,未依第 12 條辦理投保手續,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依第 100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應」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等。
- 勞保、就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勞保處四倍罰鍰(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就保處十倍罰鍰(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
- 職災補償沒給: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4 項得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應公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家汽車貨運業者跟貨櫃車司機簽「駕駛運送承攬合約」、沒有申報職災保險,司機在碼頭裝卸時被別家公司的貨櫃車輾壓截肢。法院認定雙方是勞動契約,維持未於到職當日申報職災保險的法定最低罰鍰 2 萬元並公布違規事由,指出公司「竟遲誤履行申報義務,縱非故意,亦應負過失責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28 號判決);同一事故,公司另因未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補償原領工資被罰 2 萬元並公布(同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61 號判決)。
公司的到職投保流程有沒有空窗?三題自我檢查
下面三題可以用來盤點風險:
- 每位員工的「到職日」,和勞保、就保、職災保險的「投保生效日」是同一天?
- 投保若委外辦理,申報送達勞保局的日期是到職當日(不是交件給事務所的日期),而且找得到申報回執?
- 工作時間、方式、報酬由公司決定的每一個人(包括試用期、部分工時、簽承攬合約或在職業工會加保的人),都由公司申報投保?
三題都答「是」、也沒有員工提出爭議時,目前看得到的缺口較少,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維持現行的到職申報流程;但特定人員是否屬於公司的勞工、應由公司投保,仍要依實際工作情形個案判斷。第 1 題答「否」,差距的那幾天就是勞保、就保空窗,出事可能要賠並被罰;第 2 題答「否」,送達晚於到職日一樣可能被認定未當日申報;第 3 題答「否」,這些人若被認定為勞工,除了罰鍰,發生職災時還會被追繳。
到職投保出了狀況,在什麼情況下建議先找律師確認?
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建議在申請審議、提起訴願、回覆員工求償或參加勞資爭議調解前,先確認公司的法律風險。
❶ 收到勞保局依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的限期繳納處分,或未投保的裁處書 — 對繳納處分有爭議,依災保法第 5 條第 1 項應自處分達到之翌日起 60 日內申請審議;裁處書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❷ 員工在投保空窗期發生職災,或在上下班途中出事 — 保險給付、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與民事賠償怎麼抵充,決定公司實際要付多少
❸ 離職員工失業給付被拒,寄存證信函或申請調解 — 賠償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按給付標準計算,看的是投保資歷,不是任職天數
❹ 有人簽了「自願不投保」切結書、在職業工會加保,或以承攬契約處理 — 若被認定為勞工,罰鍰、追繳與補償可能一起出現
❺ 事故後要和員工或家屬談調解金額 — 調解是否包含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會影響之後能否就勞保局的給付主張抵充或請求返還
到職當天就交給記帳事務所辦了,晚送到勞保局也算公司沒保嗎?——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
某企業社 111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僱用一名網路客服,當天就通知委外的記帳事務所加保;事務所當天以便利袋寄件,3 月 14 日(星期一)才送達勞保局,最後沒有保成。同一天公司資遣了她,勞保局以她離職時不是就保被保險人,不予給付。
公司抗辯延誤是事務所的過失、已被裁罰不應再賠。法院認定「被告確實未在原告111年3月11日到職日為原告投保就業保險」,行政罰與民事賠償「核屬二事」,判賠失業給付 5 萬 5,620 元(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萬 900 元 × 60% × 3 個月),加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 萬 7,810 元(再 × 50%),合計 8 萬 3,430 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記帳事務所案的重點是:投保作業可以委外,到職當日申報的義務通常不會跟著轉出去;本案以送達勞保局的日期判斷,不是交件給事務所的日期。
員工自己在職業工會有保、或簽了不用保的切結書,公司就沒事了嗎?——災保法第 36 條
某工程行的粗工 113 年 7 月 15 日從 4 樓電梯井墜落,7 月 21 日死亡;他一直以某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工程行與死者母親調解成立,給付職災補償、賠償等合計 400 萬元;勞保局後來核發災保遺屬津貼與喪葬津貼共 123 萬 6,150 元,兩週後函令工程行限期繳納同額;工程行繳清後請求母親返還。法院認定調解金包含勞基法第 59 條第 4 款的職災補償,依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項與第 90 條第 1 項判母親返還,並認為不因勞工自己在職業工會加保而不同;二審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上易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工程行案的重點是:勞工在職業工會有保,不會讓雇主免於被追繳;工程行拿得回這筆錢,是因為先付了含補償的調解金、也繳清了追繳。
員工主動要求不投保並簽切結書,民事上見解不一:一家清潔行的兩名員工因扣薪命令、另有工作而要求不投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駁回失業給付與勞退的賠償請求,但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仍判賠(一審判決),方向與臺中彩券行案不同。切結書通常也擋不住行政罰鍰。
(延伸閱讀:工程發包出去,工人在工地墜落身亡,為什麼業主也要一起賠?承攬鏈上的職災連帶責任)
下一步怎麼做
到職未投保的風險,多半不在「有沒有保」,而在「哪一天保」:到職日、申報送達日與保險生效日只要差幾天,空窗期出事就可能變成追繳或按給付標準賠償。
- 預約律師諮詢 — 已經收到勞保局的限期繳納處分、未投保的裁處書,或離職員工追討失業給付損失,建議帶著到職資料、投保申報紀錄與回執、處分書與雙方往來訊息,由律師評估訴願、調解與抵充的方向 → 預約諮詢
- 與 Veridilex 討論 — 預約前,可以先把員工的到職日、投保申報日與事故經過說給 Veridilex 聽,AI 協助整理可能涉及的保險給付、罰鍰與需要律師確認的問題,諮詢時直接進入重點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